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空港经济区土地开发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空港南六路机场西南商务区B栋三层。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按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拾壹万玖仟玖佰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空港委)。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空港委。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和空港委关于广州空港经济区土地开发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力保障广州空港经济区的高质量发展,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根据授权和委托,依法开展广州空港经济区、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工作;拟定区内土地储备计划,经批准后再实施,协助所在地政府进行征地拆迁;组织区内政府储备土地的整理及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出让前期工作,并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管理;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协助广州空港委开展由广州空港委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含房建、水务、交通等工程)的质量、安全、消防和人防等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查处工程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设广州空港经济区土地开发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党支部,党组织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党支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落实党章和有关规定。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三)本单位因撤销、整合等情况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心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中心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产生方式: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单位决策机构的任期及考核: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相关规定要求按国家和省、市关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行政负责人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按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选拔任用产生。行政负责人职责包括:
(一)召集和主持中心领导班子会议;
(二)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举办单位任命的行政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经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根据《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我中心设综合管理部、征收管理部、整理出让部、工程技术审查部、建设工程监督部5个内设机构,内设机构排序与我中心的主要职责表述顺序基本对应,符合实际情况与发展需要。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服务对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享有自主选择权、知情权,以及向本单位提出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检举的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遵守有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其他行政规范以及公共秩序,及时、真实、准确提供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可通过电话、邮件、信函、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门户网站留言、信访举报箱等方式向本单位提出意见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与举报。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运行业务。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土地收储方面:
1.根据授权和委托,依法开展广州空港经济区、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工作;
2.拟订区内土地储备计划;
3.开展土地储备项目立项等工作;
4.协助所在地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工作。
(二)土地整理出让方面:
1.开展储备土地的管护和利用工作,主要包括用地台账管理、土地看管和维护、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及储备计划填报、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等工作;
2.开展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工作,主要包括管线迁改补偿、土地通平相关迁改、耕作层剥离及再利用等工作;
3.开展储备土地出让前期的相关配套工作,主要包括土地出让前期相关工作、土地收储成本核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土地综合开发费等相关工作。
(三)建设工程监督方面:
1.根据监督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监督计划和进行监督告知交底;
2.按照监督计划开展日常检查;
3.抽查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方案、现场以及验收程序;
4.对验收资料和现场进行抽查,对单位工程及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和依据的标准等实施监督;
5.对违规行为实施行业监管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6.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和专项检查行动。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及举办单位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财务制度文件,对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及举办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遵守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执行,依法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并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
(四)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5年3月28日经单位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空港经济区土地开发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5年5月2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