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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空港经济区投资服务中心(挂广州空港经济区政务服务中心牌子)章程
发布时间:2025-06-11 09:25:15 发布单位:本网 阅读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广州空港经济区投资服务中心(挂广州空港经济区政务服务中心牌子)。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白云区空港南六路机场西南商务区B栋1-3层。

  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佰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空港委)。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空港委。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落实国家、省、市和广州空港委关于政务服务、企业服务、招商推介和政务信息化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秉持“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理念,聚焦企业需求,优化办事流程,全力保障广州空港经济区的高质量发展,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统一受理企业相关政务服务申请,跟踪事项办理进度,统一出具办理结果;负责重点项目办理相关手续的服务和协调工作;负责研究分析投资动态,收集整理招商信息,参与开展招商推介和投资项目洽谈的具体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大厅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空港经济区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性、辅助性工作。

第二章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本单位设置党支部,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推动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日常管理和职责履行全过程,确保本单位始终在党的领导下运行和管理。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本单位党支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支部不断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四条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

  (二)完善党支部设置和党建工作机制;

  (三)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对本单位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三)本单位因撤销、整合等情况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第四章管理层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心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审议重大决策事项;

  3.审议干部人事事项;

  4.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产生方式: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按照国家、省、市和举办单位关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单位决策机构的任期及考核: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相关规定要求按国家、省、市和举办单位关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九条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行政负责人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制度选拔任用产生。

  行政负责人为中心主任,职权包括:

  (一)主持单位全面工作;

  (二)代表单位履行法人职责;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举办单位任命的行政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根据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广州空港经济区投资服务中心的批复》,本单位设4个内设机构,分别是综合部、企业服务部、招商推介部、信息技术部。内设机构的职责权限、管理程序和运行规则与本单位主要职责相对应,符合实际情况与发展需要。

第五章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服务对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享有自主选择权、知情权,以及向本单位提出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检举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遵守有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其他行政规范以及公共秩序,及时、真实、准确提供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可通过举办单位官方网站、政府公开的信息了解单位运行情况,获取监督途径和监督方式,也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途径,对本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运行业务。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第二十六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对广州空港委权责清单内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一站式受理、一网通办;在政务服务大厅提供政策兑现、属地公用服务等个性化服务,组织涉及临空经济区开发、建设和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和属地公用企事业单位协同提供服务;对政务服务大厅的硬件设施、现场管理、人员管理、服务制度和政务服务事项推行标准化建设,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为重点项目相关手续办理提供服务和协调,为国内外投资者在广州空港经济区开展投资提供其他协助、咨询和相关服务;

  (三)负责研究分析投资动态,收集整理招商信息,参与开展招商推介和投资项目洽谈的具体工作;

  (四)全面统筹广州空港委信息化项目管理,负责信息化项目需求收集、方案编制、立项申报、预算编报、采购、实施、验收和效能评估等工作,强化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体系建设,优化公共数据资源的整合与治理,持续提升政府门户网站的服务效能;

  (五)承办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及举办单位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对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作出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及举办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执行,依法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省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并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于2025年4月17日经单位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空港经济区投资服务中心(挂广州空港经济区政务服务中心牌子)。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2025年5月2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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