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理顺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南区相关区域(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南区红线外3.883平方公里)行政管理权限,根据《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52号令)有关规定,经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协商,并报市政府同意,对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南区相关区域行政管理权限进行调整,具体通告如下。
一、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不再受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委托,在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南区相关区域行使《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52号令)第四、五条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权限。市一级相关行政管理权限仍由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行使。
二、上述行政管理权限调整所涉及的行政审批、执法监督等事项,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不再办理,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
三、上述行政管理权限调整,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