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我委对2021年以委和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进行了公开属性和有效性评估调整。经评估,2021年度我委以委和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府文件公开属性和有效性无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