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设立条件
①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1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千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1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2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1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③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核准。
二、设立程序
到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并领取回执——到受理窗口领取批复文件——到受理窗口(或批复文件制定的外经贸主管部门)领取批准证书——申请人到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设立材料
①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申请报告、合同、章程;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②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④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⑤外国投资者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的保证函;
⑥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产业政策等另有规定及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他材料。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
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