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1.基建物资及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免税。
3.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免税。
4.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免税。
5.进口货物入区保税。
6.境内(指境内区外,下同)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税。
7.区内货物进入境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8.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对外经济贸易政策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海关监管政策
1.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2.区内加工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
3.区内企业之间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检验检疫监管政策
1.区内企业从境外入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强制产品认证。
2.从境内非保税区(不含港澳台地区)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不需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
3.从区内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实施检疫。
4.从区内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属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商品检验范围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对于集中入境分批出区的货物,可以分批报检,分批检验;符合条件的,可以于入境时集中报检,集中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区时分批核销。
5.在入境时已经实施检验的货物,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
6.从非保税区进入区内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换证放行,不再实施检验检疫。
外汇管理政策
1.企业可开设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资本项目外汇专用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需核定。
2.进出综合保税区的免税、保税货物,以外币计价结算,其他物品进出综合保税区可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3.企业不实行合同核销制度,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无需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付汇的核销手续,外汇凭相关单证从银行支付。
4.企业有条件购汇,允许人民币资金注册企业,以不超过其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部分购汇。
5.中外企业均可开立外汇现汇账户,企业经营所得外汇实行意愿结汇,外汇收入可以全额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