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威海经济开发区青岛南路329号
被投诉人(招标人):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
住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东南工作区机场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楼
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与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T3航站楼装修工程地毯采购项目(一标段)(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后,就本项目评标结果向招标人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对异议答复不满意,向本单位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一:第一中标候选人威海市山花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花地毯公司)INMOVATTVE CARPETS销售合同与SANGETSU COPORATON销售合同存在明显的计算错误,招标人对该造假行为视而不见,仅凭货物出口报关单认定合同有效。诉求:报关单仅证明该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对外出口某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数量和金额,如不能证明单一合同达到1600万元,则说明山花地毯公司存在合同造假行为,评标委员会应依法否决其投标。
投诉事项二:第二中标候选人东方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地毯公司)提供的《中国高级环保地毯证书》为造假证书,但招标人认为该项不列入评审内容。此外,东方地毯公司提供的上海迪士尼等合同未能提供单项发票金额大于1600万元,不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诉求:东方地毯公司有弄虚作假行为,评标委员会应依法否决其投标。
投诉事项三:关于商务业绩的认定,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自2019年7月1日至今具有单个合同混纺羊毛地毯供货金额1600万元及以上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相关业绩证明资料,显示购买方、金额、货物清单、签订时间等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而被投诉人的异议回复中描述:“被异议人提供合同原件及发票,未发现合同原件与投标文件中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发票显示,被异议人在该项目存在供货事实”。诉求:招标文件中要求合同真实存在并供货金额达到1600万元才应被认定为有效合同,被异议人提供的发票合计金额应在合同有效期内达到1600万元及以上才应被认定为有效业绩,国外项目报关单记载的累计金额不能确定是单一项目的供货金额,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业绩发票金额如达不到1600万元不应认定为有效业绩,应视为提供虚假材料予以废标。
被投诉人(招标人)回应:
本次投诉人投诉事项内容与2024年12月26日投诉人提出的异议事项内容基本一致。
(一)关于威海市山花地毯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业绩合同涉嫌造假事宜
经招标人核查,山花地毯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INMOVATTVE CARPETS销售合同与SANGETSU COPORATON销售合同中数量、单价与总价三项数据存在计算错误。山花地毯公司提供了该事宜的相关说明,计算错误是由于客户经理工作疏忽而造成,合同业绩真实有效,供货情况及相关金额具体内容可详见报关单。根据山花地毯公司提供的报关单内容,记载有发货人及收货人信息、申报时间、商品名称、供货数量及金额等信息,收货人信息与合同中记载的采购方名称一致。经核,上述两份业绩合同报关单供货金额累计已超过本项目对业绩金额的要求。本项目复核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已对事宜进行复核评审,复核评审结果为未发现业绩合同存在弄虚作假。
此外,2024年12月31日,山花地毯公司向招标人提供了上述两项合同采购方出具的说明材料,该说明材料的内容为证明两项业绩合同真实有效。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内容与异议事项内容基本一致,且未能提供新的证明材料及内容,招标人认为否定评标委员会复核评审结果无依据。
(二)关于东方地毯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证书材料及业绩合同涉嫌造假事宜
1.关于《中国高级环保地毯证书》造假事宜。经招标人核查,认为上述证书存在弄虚作假嫌疑,并已将该项事宜提交评标委员会复核认定。经复核评审,评标委员会认为上述证书不属于本次评标评审内容。复核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收到投诉人第二次异议函,再次对该事项提出异议。鉴于该证书的相关情况,我单位已向投诉人明确答复该证书存在弄虚作假情形,并建议按《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关于上海迪士尼等业绩合同认定事宜。依据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规定,投标人提供满足评审标准的业绩材料则为有效业绩。投诉人认为须提供单项发票金额大于1600万元的要求不属于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投标人的诉求无依据。鉴于评标委员会已对东方地毯的各业绩进行复核评审,招标人认为否定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无依据。
(三)关于商务业绩的认定事宜
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商务业绩的评审标准为“2019年7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投混纺羊毛地毯制造商的供货业绩:单个合同混纺羊毛地毯供货金额1600万元(包含)及以上业绩:每个得1分;单个合同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场站的混纺羊毛地毯供货金额1600万元(包含)及以上业绩:每个得2分。本项不超过10分。(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相关业绩证明资料,显示购买方、金额、货物清单、签订时间等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同一业绩按最高得分计算,不重复计算。)”,上述评审标准中并未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已完成合同中的约定内容。评标委员会已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依据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答疑纪要对各投标人的业绩进行复核评审认定,招标人认为否定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无依据。
经我单位调查:
经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答疑文件、补充公告、有关单位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及复核报告等材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被投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已配合我单位开展调查,包括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询问调查等。投诉人未按我单位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相关举证材料。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关于威海市山花地毯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业绩合同涉嫌造假事宜
山花地毯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INMOVATTVE CARPETS销售合同与SANGETSU COPORATON销售合同中数量、单价与总价三项数据存在计算错误情况,但经核对业绩合同原件,与山花地毯公司投标文件中所附业绩合同内容一致。经核对海关报关单信息、供货发票信息,上述两项业绩合同真实有效。认定山花地毯公司上述两项业绩合同弄虚作假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二、关于东方地毯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证书材料涉嫌造假事宜
东方地毯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七、资格审查资料”章节中7.1.6所附《中国高级环保地毯证书》的证书有效期与原件不一致。根据东方地毯公司向招标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接受我单位询问调查所述,该公司相关人员将证书有效日期2019年12月擅自篡改为2024年12月,存在投标文件资料弄虚作假的客观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三、关于东方地毯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业绩合同涉嫌造假事宜
经核对东方地毯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上海迪士尼玩具总动员酒店标间地毯供应和安装项目》等6份业绩合同原件,与投标文件中所附业绩合同内容一致。经核对相关供货发票信息,上述业绩合同存在供货事实。认定东方地毯公司上述业绩合同弄虚作假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四、关于商务业绩的认定事宜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附件二:详细评审表》及《补充公告》规定,“制造商业绩状况”评审标准为“2019年7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投混纺羊毛地毯制造商的供货业绩:单个合同混纺羊毛地毯供货金额1600万元(包含)及以上业绩:每个得1分;单个合同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场站的混纺羊毛地毯供货金额1600万元(包含)及以上业绩:每个得2分。本项不超过10分。(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相关业绩证明资料,显示购买方、金额、货物清单、签订时间等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同一业绩按最高得分计算,不重复计算。)”,并结合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意见,该商务业绩认定并未要求完成供货金额达到1600万元。投诉人有关“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业绩发票金额如达不到1600万元不应认定为有效业绩,应视为提供虚假材料予以废标”的诉求无法律依据。
综上,处理决定如下:
一、上述第一、三、四项内容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二、上述第二项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36/020-12368)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