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空港经济区国库支付中心(挂广州空港经济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牌子)。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白云区空港南六路机场西南商务区B栋5层505室。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拾伍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广州空港委关于财政支出及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依法履行国库支付和财政投资评审职责,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力保障广州空港经济区的高质量发展,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配合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建立支出管理系统;承担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审核、支付、会计核算;提供空港区本级财务支付年报、月报数据,向区经财局提供资金支付和清算信息;汇集预算单位支出情况,为编制部门预算提供基础数据;开展财政支付机构内部监督检查、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对空港区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及对委托社会中介出具的评审意见进行复核。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设置党支部,党支部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推动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日常管理和职责履行全过程,确保本单位始终在党的领导下运行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单位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业务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党支部议事,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党内规定,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确保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三)本单位因撤销、整合等情况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心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中心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产生方式: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按照国家、省、市和举办单位关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任期及考核: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相关规定要求按照国家、省、市和举办单位关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行政负责人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广州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聘任产生。
行政负责人为中心主任,职权包括:
(一)主持单位全面工作;
(二)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决策单位重大事项;
(三)根据权限,提名或任免单位人员;
(四)根据权限,依法依规审批单位预算、决算、经费支出等经济事项;
(五)代表单位履行法人职责;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一岗双责”;
(七)法律、法规、章程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举办单位聘任的行政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根据《关于设立广州空港经济区国库支付中心(挂广州空港经济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牌子)的批复》,本单位设审核和稽查部(挂财政评审部牌子)、支付部、会计部3个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职责权限、管理程序和运行规则与我中心主要职责相对应,符合实际情况与发展需要。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服务对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享有自主选择权、知情权,以及向本单位提出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检举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遵守有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其他行政规范以及公共秩序,及时、真实、准确提供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服务对象可通过举办单位官方网站、政府公开的信息了解单位运行情况,获取监督途径和监督方式,也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途径,对本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运行业务。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本单位业务规章制度,按照依法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各方、高效运行、规范运作的方式开展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制度建设
负责建立和完善财政投资评审体系,明确评审范围、规范评审程序、细化委托评审要求,确保评审规章制度系统完备;建立健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要求开展财政资金支付工作。
(二)加强评审管理
规范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强化对中介机构评审工作的监督,开展随机抽查复核,实行中介机构项目考核,增强中介机构的责任意识,提高投资评审质量。
(三)严把支付审核
按照审核权限,严格审核财政资金支付,确保支付安全、规范。明晰业务操作流程,提高财政资金拨付效率。
(四)优化队伍建设
通过专业技术培训、业务交流等途径,持续提高评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打造业务过硬、责任意识强、廉政高效的专业化投资评审队伍。
(五)监督资金效益
接受区经财局统筹协调,在财政投资评审和支付审核职责权限内,发挥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作用,通过财政评审的合理控制,厉行节约财政资金,推动财政投资的合理化与科学化发展。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及举办单位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对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作出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及举办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执行,依法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并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
(四)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5年3月21日经单位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空港经济区国库支付中心(挂广州空港经济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牌子)。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5年5月2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