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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穗空港招监〔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08-16 16:39:35 发布单位:本网 阅读次数:-

投诉人:(主)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成)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主)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大道99号科汇金谷二街8号(成)广州市流花路85号

被投诉人1: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主)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所:(主)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成)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被投诉人2(招标人)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东南工作区


  (主)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成)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交通中心综合体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就本项目评标结果向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分别于6月26日、7月5日、7月6日向本单位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根据投诉人递交的三份投诉书,投诉人称:

  一、招标人启动复核流程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项目于2023年5月30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异议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不足以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属于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形,本项目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合法有效,不应启动评标复核。招标人启动评标复核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招标人不按法律法规要求回复投诉人异议函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6月26日发布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交通中心综合体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后,该公司在公示期内6月27日向招标人书面提交了异议函,该公司截至7月5日未收到招标人关于异议事项的答复。

  三、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弄虚作假事实清楚,应判定弄虚作假投诉人认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在本项目提供的罗*鑫“高级工程师职称证”(编号:***-1017040,发证时间:2018年2月24日)系假证,应判定弄虚作假。投诉人提供了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在投标文件中拟委派BIM项目负责人罗*鑫于2019年5月之前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提供了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于2023年6月29日就该人员职称证书问题回复招标人的核查意见。提供了罗*鑫在其他项目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职称证书与本项目证书内容不一致的材料。

  四、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项目经理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加分要求,应扣减其得分投诉人认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文件中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证明其拟委派项目经理渠*勇业绩中的公共建筑工程合同金额满足10亿元,不满足招标文件项目经理得分条件,应扣减项目经理业绩得分。同时,该项目经理业绩证明不能体现项目经理身份,不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答疑001第一点“疑问”中第140、147、175条提出“项目经理身份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中的项目经理为准,如项目经理有变更,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竣工验收报告和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等证明文件”的要求,应扣减项目经理业绩得分。    

  五、投诉人提供的梁*站、梁*光、刘*小燕职称证真实有效,评标委员会复核不应认定为无效证件投诉人认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为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二级单位,根据人社部门授权,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可以独立开展工程序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职称评审管理规定》的要求,授权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开展工程序列副高职称评审工作。2020年12月28日发证的梁*站、梁*光、刘*小燕三人高级工程师证评审过程合规合法,高级职称资格及证书真实有效,且有据可查。在统一制证环节,该批证书已加盖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钢印,证书已具有法律效力,误盖工程技术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印章,并不影响证书真实有效性。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没有基于投诉人提供的补充材料作为评审依据,认定梁*站、梁*光、刘*小燕三人证件为无效证件,投诉人对此不认可。

  六、投诉人提出的异议内容是证件作假,超出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范围,应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所提供的罗*鑫高级工程师证明显是假证,属于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附表第42条明确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应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七、招标人对异议双方提供的资料采信程度不一,没有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取证,异议处理结果未基于事实。投诉人在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投诉人提出的异议内容答复中,足以证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梁*站、梁*光、刘*小燕三人高级工程师职称证真实有效,但招标人确罔顾事实,坚持复核并得出投诉人上述人员高级工程师职称无效的结论。在投诉人向招标人提出有关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的异议内容时,投诉人提供资料有理有据,也提供了投标文件中罗*鑫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查询不到的明确意见。招标人却只单方面采纳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提供的佐证材料,罔顾我司提供的事实证据。没有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取证,异议处理结果未基于事实。

  八、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于2023年6月21日进行的评标复核并未尽到公平公正义务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于2023年6月21日进行了评标复核,本次复核时间长达5个小时。本次评标复核前,投诉人已提供了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足以佐证梁*站、梁*光、刘*小燕三人具有真实有效的高级工程师资格,但在评标复核中,投诉人在监控视频中看到存在社会专家与业主评委激烈争吵、沉默对抗的现象,本次复核明显存在争议。此外,根据本次复核的结果是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进行的裁决判定,且《评标报告(复核)》中,也载明有2名评委认为复核事项不在其评审范围内。投诉人认为存在业主评委人为引导、暗示社会评委,向其意向单位倾向的行为。

  (注:三份投诉函件中,重复内容如下:1.所投诉的“评标委员在评标复核阶段扣减我司分数有失公平”与第五点投诉事项一致;2.所投诉的“中铁建工联合体弄虚作假事实清楚,应判定弄虚作假”与第三点投诉事项一致;3.投诉的“中铁建工联合体项目经理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加分要求,应扣减其得分”与第四点投诉事项一致。重复内容不再单列)

  投诉人主张:

  6月26日主张:(一)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事项不成立,不能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2023年5月30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合法有效。(二)评标委员复核结果不公正,取消此次复核结果,维持原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果。

  7月5日主张: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在投标文件中拟委派BIM项目负责人罗*鑫高级工程师职称证明显存在弄虚作假,拟派项目经理渠*勇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及答疑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答疑要求,应扣减其拟派项目经理业绩分数,取消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候选人资格。

  7月6日主张:(一)评标委员会无权对证件作假进行评定,投诉人坚持申请取消评委复核程序,请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二)投诉人认为业主评委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有明显引导其他评委行为。请监管部门调取2023年6月21日复评现场视频予以核实。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辩称:

  一、关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弄虚作假事实清楚,应判定弄虚作假问题该联合体在本次投标活动中拟委派BIM项目负责人罗*鑫于2018年经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评审,其职称证真实有效。依据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建人字〔2016〕56号),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具备高级工程师评审资格。罗*鑫经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评审合格,于2018年2月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并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复核,职称证书真实有效。相关佐证文件该联合体均已在异议答复期间向招标人提供。

  二、关于中铁建工联合体项目经理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加分要求,应扣减其得分问题该联合体核查《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均未明确“业绩属于公共建筑工程的仅包括高铁站房、办公楼、公安派出所、办公区、教学区、公共区。其中,货物仓库、生活楼、维修车间、叉车保养间、雨棚、居住区、站台、给排水管道、堆场等众多施工任务为非公共建筑工程”等相关内容。

  该联合体在本次投标活动中拟委派项目经理渠*勇项目业绩为“新建玉溪至磨憨铁路站房及生产生活房屋等相关工程YMZF1B标”,根据国家住建部公开的《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第3.1.1项规定:“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该联合体在本次投标活动中拟委派项目经理个人项目业绩为交通运输类建筑,属于公共建筑类工程。

  根据招标文件“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第7项项目经理业绩评分说明:“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拟委派的项目经理担任过已竣工的、并且合同金额不低于10亿元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同时备注中明确:“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该联合体在本次投标活动中拟委派项目经理个人项目业绩合同金额为12.08亿元,符合招标文件业绩评分标准。

  根据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交通中心综合体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答疑001文件第1项答疑:“公共建筑中包含的高铁站、火车站等铁路工程项目有其行业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1号)公布的《铁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1)铁路建设工程的行政主管单位为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不同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十条);(2)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即可交付运营(第十五条)、第七十条)。投标人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为高铁或铁路或城际铁路,提供初步验收报告或静(动)态验收报告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作为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予以认可”。

  根据国家铁路局发布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初步验收由铁道部或铁道部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验收单位在收到初验申请并确认项目达到初验条件一个月内,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委员会由有关业务部门、接管使用单位、验收工作组正副组长及部分专家,以及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组成”。初步验收报告不体现项目经理姓名,不存在错漏,是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的结果。

  综上,该联合体在本次投标活动中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及佐证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答疑001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招标文件业绩认定标准。

  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招标人)辩称:

  一、关于招标人启动复核流程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问题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并无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因此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该单位没有组织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同时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不适用于本项目。该单位根据异议事宜调查情况,认为原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客观类)评审可能存在有误,依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评标定标有关事宜的指引(试行)(2019年第2期)》的规定,申请召回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本项目复核过程符合相关规定。

  二、关于招标人不按法律法规要求回复投诉人异议函的问题该单位于6月27日与28日收到投诉人递交的异议函后,招标代理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于6月29日对异议函进行回复。通过核查异议事项后,该单位于7月5日对异议事宜进行详细回复,且作出答复前,已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上述过程并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三、关于招标人对异议双方提供的资料采信程度不一,没有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取证,异议处理结果未基于事实的问题该单位对于异议双方提出的异议内容均采取相同核查程序以及相同的处理方式,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并无差异对待各方投标人,对于各方提供的材料并无采信程度不一。

  本单位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一、招标人复核流程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招标人2023年6月21日进行的评标复核前,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无发现违反招标投标法和上述条例的规定,没有申请开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活动。

  招标人在异议处理过程中研究认为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客观类)评审可能存在有误,依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评标定标有关事宜的指引(试行)》(2019年第2期)有关指引及程序,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到交易中心评标室进行集中复核,该过程招标人已按指引要求告知本单位。2023年6月21日,招标人组织召回原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客观类)评审可能存在有误的事项进行复核,程序符合规定。

  二、招标人对投诉人异议函答复时间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期限,但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未达到责令改正的条件。招标人于2023年6月27日、28日分别收到投诉人递交的异议函后,由于投诉事项情况复杂,且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6月30日先后出具了三份复函,其中两份复函存在歧义,需进行详细调查核实。招标人收到异议函后已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其委托的本项目招标代理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于6月29日对异议函进行初步回复,招标人于7月5日对异议事宜进行了详细回复。上述过程招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之规定。但招标人未继续进行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规定的责令改正条件。

  三、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所附的罗*鑫高级工程师职称证证书为虚假证书证据不足。投诉人提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在本项目提供的罗*鑫“高级工程师职称证”(编号:***-1017040,发证时间:2018年2月24日)系假证。经本单位向该证件对应的任职资格评审结果复核单位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调查,该单位认定罗*鑫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对应职称证书的模板及套印由其负责,发放及保管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根据《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职称评审管理规定》,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各二级单位经集团评估授权后,可自行开展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复函明确罗*鑫的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件存档资料以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的为准,并主动撤销了该集团公司今年6月29日向招标人提供的函件。我单位已向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调取上述证件原件及其职称申报、复核、批复文件等材料进行核查,未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因此,认定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所附的罗*鑫高级工程师职称证证书为虚假证书证据不足。

  四、否定评标委员会关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项目经理业绩的评审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人提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文件中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证明其项目经理渠*勇业绩。经核查,招标文件对项目经理业绩评分标准为:一是在2018年1月至投标截止期间项目经理担任过业绩项目的项目经理,二是属于已竣工且合同金额不低于10亿元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三是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证明、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时间为准,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业绩个数以合同个数为准。如上述材料未能证明该业绩项目经理,则需提供拟派项目经理任职该业绩项目经理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答疑001文件对相关单位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解答。第1点问题的解答明确了铁路项目的初步验收报告或静(动)态验收报告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可作为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第140点问题的解答明确了在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两者之间,项目经理身份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中项目经理为准,如项目经理有变更的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项目经理变更手续作为证明文件。第147点问题的解答明确了除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外,可体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盖章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可以作为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业绩的有效证明文件。第175点问题的解答明确了除施工总承包外,作为承担公共建筑工程任务的单位承接设计施工总承包及EPC项目可以计入业绩,需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部分合同金额不少于10亿元,以及明确了这类项目的证明材料要求。第157点问题的解答明确了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一般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类建筑等。

  经本单位对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文件核查,投标文件提供了铁路项目“新建玉溪至磨憨铁路站房及生产生活房屋等相关工程YMZF1B标”中标通知书、施工总承包合同、初步验收报告、项目经理变更为渠*勇的业主审批文件、业主出具的业绩证明。文件显示渠*勇在2021年4月经变更后担任业绩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建设内容包含站房总建筑面积45524.38㎡、雨棚总建筑面积63470㎡、新建生产生活用房总建筑面积86759㎡、两段一基地总建筑面积31471.32㎡,签约合同价12.08亿元。结合答疑001文件第1点、第157点的评价标准,铁路项目初步验收报告可以作为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业绩项目属于公共建筑中交通运输类项目,未发现不符合项目经理业绩评分标准的情况。此外,经本单位向铁路项目“新建玉溪至磨憨铁路站房及生产生活房屋等相关工程YMZF1B标”建设单位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站房建设指挥部调查,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渠*勇业绩属实。鉴于答疑001文件第140点、147点、175点均是对特定条件问题的解答,因此,否定评标委员会关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项目经理业绩的评审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五、梁*站、梁*光、刘*小燕等三人具备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但职称证书错误加盖了“工程技术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印章。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的规定,本事项由招标人核实处理经查,根据上述人员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及评审授权单位、评审结果复核单位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投诉人在本项目拟委派项目经理梁*站、项目副经理梁*光、安全经理(安全负责人)刘*小燕等三人自2020年12月28日起具备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在统一制证环节,由于制证单位失误,在上述三人职称证书中错误加盖了“工程技术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印章。根据询问调查,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复核过程中,结合复核前中铁建工集团提出的异议函及投诉人提供的异议复函等材料,对上述三人任职资格的证明文件有效性进行了充分讨论。根据招标文件评价标准,上述职称证明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项目经理职位的还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投诉人提供的职称证明文件中,职称等级与职务评审委员会等级不对应,评标委员会复核认为该证明文件无效(评标委员会成员共7人,其中5人认定证明文件无效,2人认为超出评审范围)。

  六、认定评标委员会于2023年6月21日进行的评标复核不公平公正缺乏证据。经本单位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取本项目2023年6月21日评标现场监控视频影像资料进行核查,以及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询问调查,未发现投诉人反映的激烈争吵、沉默对抗以及业主评委人为引导、暗示社会评委等情况。

  经查,复核过程评标评审专家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经分别陈述意见、集体讨论、表决后,按照简单多数原则确定了结果,且在本项目《评标报告(复核)》中,对个别评标评审专家的不同意见进行了注明,推荐结论意见明确,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签字确认。符合《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的程序处理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评标结果的规定。因此,认定评标委员会于2023年6月21日进行的评标复核不公平不公正缺乏证据。

  处理意见及依据:

  一、招标人对投诉人提出异议事项的答复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况属实,但招标人未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未达到责令改正的条件。

  二、根据任职资格评审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及评审授权单位、评审结果复核单位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认定,投诉人本项目拟委派项目经理梁*站、项目副经理梁*光、安全经理(安全负责人)刘*小燕等三人具备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在统一制证环节,由于制证单位失误,在上述三人职称证书中错误加盖了“工程技术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印章。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由招标人核实处理。

  三、投诉人投诉的其他事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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