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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穗空港招监〔2023〕4号)
发布时间:2023-11-22 17:03:40 发布单位:本网 阅读次数:-

  投诉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1633号

  被投诉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清华泰豪大楼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与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10kV/400V柴油发电机组及配套设施采购与安装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后,就本项目评标结果向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向本单位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出两个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

  第一中标候选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公开文件中:投标人声明函法定代表人签字处未签字,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文范要求制作签字,不符合招标文件P12页中3.5项、3.7.3项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及P40页形式评审中第3项要求。关于招标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是招标文件文本格式写明的,此处没有签字的历数在以往的评标活动中有都有关于此项的认定和记录是不能通过审核的。现回复文件关于投标声明函中要求签字的地方认定为盖印就是签字的话,其无法理解。如果现在关于签字可以盖印的话请明确或在招标文件中增加表述并说明。

  投诉事项二:

  第一中标候选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公开业绩合同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P12页中3.5项、没有按招标文件第29页3.5.3项中明确写明“要提供设备进场验收证书”,也没有按42页评分项中要求要“提供相关业绩证明资料”。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文件业绩文件中仅提供了合同,没有设备进场验收证书,无法证明该合同对应的项目登记表中的实际投运时间是否真实,特别是合同业绩中当年签订的合同当年即投入运行,没有任何相关的证明资料,没有按照3. 5.3要求对提供的合同业绩进行佐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中关于业绩审查司法解释规定,相关没有到货证明的业绩应认定为无效业绩。

  其认为评审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标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偏向性,应该按照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及规定重新评审投标文件。

  招标

  投诉事项一:

  1、经查阅了第一中标候选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其中“投标人声明”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处使用法定代表人章代替签字,不属于投诉函所指“P12页中3.5项”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内容。2、由于该问题涉及法律法规,招标人法律顾问、招标代理法律顾问分别就此问题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招标人综合上述法律顾问意见认为,“投标人声明”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处使用法定代表人章签署,表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对投标文件内容的认可,评标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对其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确认其有效性。同时招标人在核对过程中,未发现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人声明”的法定代表人章与投标文件其他位置加盖的法定代表人章样式不一致。招标人认可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该法人代表签署章有效。

  投诉事项二:

  1、投诉函所指3.5.3条款“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备进场验收证等....是招标文件范本通用内容,投标文件的评审应以招标文件具体评审要求为准。2、招标公告及详细评审表未要求提供的资料,不应作为评审依据。本项目详细评审表“制造商业绩情况”评审条款为“2018年7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投10kV/400V柴油发电机组制造商的供货业绩:每有1个1000万元(含)及以上供货合同业绩得1分,最多得10分。(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相关业绩证明资料,显示购买方、金额、货物清单、签订时间等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评审的业绩证明材料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投运时间证明资料、合同发票、到货证明及验收证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相关业绩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对照评审要求对其投标业绩进行评审,未发现业绩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

  经查:

  投诉事项一:

  被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声明》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确实使用法定代表人章代替签字。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3“投标文件中需个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在线下完成手签或盖章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等相关规定,本单位认为签名、盖章和按指印的法律效力相同,《投标人声明》中使用法定代表人章,不影响其效力。

  投诉事项二:

  评标委员会均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评审标准以外的内容不应作为评审依据。否定评标委员会该项评审意见无依据。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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