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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全场雨污水泵及相关配套设备采购项目)
穗空港招监〔2023〕5号
发布时间:2023-12-29 15:56:05 发布单位:本网 阅读次数:-

  投诉人:北京智盛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北辰居住区B3区A幢(住宅)楼2607室

  被投诉人(招标人):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

  住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东南工作区机场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楼

  北京智盛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与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全场雨污水泵及相关配套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后,就本项目评标结果向招标人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对异议答复不满意,向本单位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1节1.4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规定:“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投诉人依据上述条款及要求,于2023年10月16日针对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广州百仕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百仕达公司)”的有效投标人资格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于2023年10月31日收到异议答复意见“一、根据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1.3条款要求投标人具有雨污水泵的供货业绩,没有设置拟投设备的业绩要求。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百仕达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深中通道机电工程材料(设备)采购项目(NY-CL02标)业绩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投诉人认为上述回复意见中“没有设置拟投设备的业绩要求”与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明显不符。

  请求及主张:

  招标人异议答复中仅根据招标公告3.1.3条款做出“没有设置拟投设备的业绩要求”的判定不合理,无视了招标文件章节1.4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规定:“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

  投诉人请求依法根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要求,取消百仕达公司的投标人资格及中标候选人的资格。

  投诉事项

  投诉人于2023年10月16日针对百仕达公司的投标文件真实性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提供“深圳市沙井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备采购项目”、“成都市第九净水厂提标改造项目”、“肥东县城初期雨水污染治理工程项目”三项业绩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线索及证据。2023年10月31日收到异议答复意见“二、关于百仕达公司提供的制造商业绩真实性质疑事项,经我单位调查1.深圳市沙井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备采购项目;2.成都市第九净水厂提标改造项目;3.肥东县城初期雨水污染治理工程项目,未发现业绩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篡改合同的情况。因此,认定上述三个业绩弄虚作假、篡改合同的证据不足”。

  请求及主张:

  招标人异议答复中未提供“认定上述三个业绩弄虚作假、篡改合同的证据不足”的合理理由,投诉人主张在提交《第一中标人异议书》中提供的相关线索与证据足够充分,请求第三方监管机构或公正机构对百仕达公司公示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复核。复核材料真实性,并重新判定是否否决其投标。

  投诉事项

  投诉人于2023年10月16日针对本项目第二中标候选人“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荏原机械公司)”的投标文件真实性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指出荏原机械公司投标文件第112-115页所提供的制造商业绩“福建省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厦门北站场站区域排水系统”存在以下问题:1.第113页有关付款方式描述中,需出具金额为合同总额3%银行质量保函,金额为16.35万元。投诉人据此计算出该项目合同总额为545万元,认为此金额与第113页列明的合同总额1004.72万元存在明显差异;2.第113页显示合同总额1004.72万元,不含税金额为874.1064万元(为合同总金额的8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计算管理办法》的计算方式,在上述合同总额情况下,不含税金额应为889.1327万元,与证明文件中不含税金额存在差异。并提供朔州迎宾大道(含高铁站前广场)PPP项目一体化泵站项目、盐城市第三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含黑臭水体治理)PPP项目、泉州台商投资区海湾大道双山段道路及景观工程项目三项业绩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线索及证据。2023年10月31日收到异议答复意见“三、关于荏原机械公司提供的制造商业绩真实性异议事项,经我单位调查,1.朔州迎宾大道(含高铁站前广场)PPP项目一体化泵站项目;2.福建省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厦门北站场站区域排水系统项目;3.盐城市第三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含黑臭水体治理)PPP项目;4.泉州台商投资区海湾大道双山段道路及景观工程项目,未发现业绩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篡改合同的情况。因此,认定上述四个业绩弄虚作假、篡改合同的证据不足”。

  请求及主张:

  招标人异议答复中未提供“认定上述四个业绩弄虚作假、篡改合同的证据不足”的合理理由,投诉人主张在提交《第二中标人异议书》中提供的相关线索与证据足够充分,请求第三方监管机构或公正机构对荏原机械公司公示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复核。复核材料真实性,并重新判定是否否决其投标。

  投诉事项

  无具体投诉事项。

  请求及主张:

  百仕达公司作为“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的代理经销商:所提供的投标人业绩不包含投标设备,不满足招标文件中1.4章节对于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所提供的两项制造商的供货业绩供货方非“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无法认定为有效的制造商的供货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条款对于制造商供货业绩要求。所提供的九项制造商的供货业绩无法认定有效的合同签订时间,无法认定为有效的制造商的供货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条款对于制造商供货业绩要求。所提供的三项制造商的供货业绩存在金额、日期、供货数量与第三方公开信息存在明显差异,存在弄虚作假、篡改合同内容骗取中标的嫌疑。所提供的四项制造商的供货业绩存在“未包含投标设备”或“投标设备非合同主体成分”的现象,不满足招标文件条款对于制造商供货业绩要求。

  荏原机械公司所提供的四项业绩存在金额、日期、供货数量与第三方公开信息存在明显差异,存在弄虚作假、篡改合同内容骗取中标的嫌疑。所提供的一项制造商业绩存在“不包含投标设备雨污水泵”的现象,不满足招标文件条款对于制造商供货业绩要求。

  投诉事项五:

  投诉人提出百仕达公司投标文件的第94-96页,所提供的制造商业绩“成都市第九净水厂提标改造项目”,卖方显示为“格兰富(重庆)有限公司”,而合同签章显示为“格兰富(上海)有限公司”,签章与公司名称不相符,非有效合同。不应作为有效制造商业绩,不应计入百仕达公司的商务标得分。

  请求及主张:

  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在首次评标及二次复核评标过程中罔顾合同卖方“签章与公司名称不相符”的事实,均认定该合同有效。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行为。提出由招标监管部门对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上述行为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投诉事项六:

  投诉人提出百仕达公司投标文件的第76-83页,所提供的制造商业绩“青岛市城阳区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项目”制造商业绩包含两个合同,且单个合同金额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评标方法附件二—详细评审表中明确规定:2018年7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投雨污水泵制造商的供货业绩:单个合同雨污水泵供货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业绩:每个得1分,本项不超过10分。(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相关业绩证明资料,显示购买方、金额、货物清单、签订时间等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在复核结果回复内容为“④根据制造商回复的相关材料,青岛市城阳区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项目为一个项目,但分签两个合同”。将招标文件中对于“单个合同”的要求转变为对于“单个项目”的要求。

  请求及主张:

  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在首次评标及二次复核评标过程中明显存在混淆概念、使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的依据,均认定该合同有效。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行为。提出由招标监管部门对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上述行为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投诉事项七:

  投诉人提出百仕达公司投标文件的第57-63页,所提供的制造商业绩“乌鲁木齐市再生水利用工程—官网及配套设施项目(一期)项目”合同中设备主体为“LS”系列产品,根据制造商官方宣传材料显示其并非雨污水泵。

  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评标方法附件二 详细评审表中明确规定:2018年7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投雨污水泵制造商的供货业绩:单个合同雨污水泵供货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业绩:每个得1分,本项不超过10分。(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相关业绩证明资料,显示购买方、金额、货物清单、签订时间等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在复核结果回复内容为“③制造商‘LS’系列产品可适用于雨污水处理,可作为雨污水泵,因此乌鲁木齐市再生水利用工程—官网及配套设施项目(一期)项目的制造商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中对于“雨污水泵”概念的判定方法存在明显歧义,既未参考制造商的官方宣传材料,亦未参考制造商提供的合同内容。通过主观性的判定“LS”系列产品“可适用于雨污水处理”,将该业绩认定为有效制造商业绩。

  请求及主张:

  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在首次评标及二次复核评标过程中明显存在混淆概念、使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的依据,均认定该合同有效。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行为。提出由招标监管部门对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上述行为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投诉事项八:

  投诉人提出荏原机械公司投标文件的第83-91页,所提供的制造商业绩“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水工部分)一标段一泵站水泵及配套电机采购项目”合同中设备主体为“双进口三级双吸卧式离心泵”系列产品,根据制造商官方宣传材料显示其并非雨污水泵。

  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评标方法附件二—详细评审表中明确规定:2018年7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投雨污水泵制造商的供货业绩:单个合同雨污水泵供货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业绩:每个得1分,本项不超过10分。(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相关业绩证明资料,显示购买方、金额、货物清单、签订时间等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在复核结果回复内容为“①制造商的‘双进口三级双吸卧式离心泵’可适用于雨污水处理,可作为雨污水泵,因此判定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水工部分)一标段一泵站水泵及配套电机采购项目的制造商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中对于“雨污水泵”概念的判定方法存在明显歧义,将该业绩认定为有效制造商业绩。

  请求及主张:

  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在首次评标及二次复核评标过程中明显存在混淆概念、使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的依据,均认定该合同有效。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行为。提出由招标监管部门对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上述行为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招标人辩称:

  招标人依法开展了异议答复工作。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全场雨污水泵及相关配套设备采购项目于2023年10月14日至10月17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10月16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异议函,分别异议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称百仕达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荏原机械公司。招标人于10月18日向异议人作出初步回复,随后对异议事项开展详细核查,针对异议主要是关于业绩问题,招标人要求百仕达公司和荏原机械公司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查。随后于10月24日,招标人组成核查组到百仕达公司投标设备制造商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进行项目业绩核查。10月31日招标人对投诉人异议事项进行详细回复,并向招标监管部门申请召回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项目复核。11月6日原评标委员会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01评标室依据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异议书及项目核查资料进行项目复核评审。处理情况如下:

  投诉事项一:

  投诉人对百仕达公司投标人资格的质疑问题:

  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1“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规定,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见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1.3条为“投标人自2018年7月1日至今具有单个合同雨污水泵供货金额500万元及以上业绩”,上述业绩要求中,只设置投标人具有雨污水泵的供货业绩,没有设置拟投设备的业绩要求。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百仕达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深中通道机电工程材料(设备)采购项目(NY-CL02标)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诉事项二:

  对百仕达公司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供货业绩真实性质疑问题:

  1.深圳市沙井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备采购项目

  通过核对百仕达公司递交的业绩证明材料原件,与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内容一致。沙井水质净化厂原名为沙井污水处理厂,根据深圳水务局网站显示,沙井水质净化厂二期于2016年9月24日开工建设,2018年9月27日试运行,2019年8月8日通过环保验收。投标文件中所表述的投运时间为2019年与深圳水务局公布的内容吻合。该业绩材料未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篡改合同的情形。

  2.成都市第九净水厂提标改造项目

  通过核查投标文件该项目合同中的清单,清单序号3的潜水排污泵为12台。招标人到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进行考察调查,根据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报价单显示,清单序号3的潜水排污泵同为12台。该业绩材料未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篡改合同的情形。

  3.肥东县城初期雨水污染治理工程项目

  根据投标文件的合同显示,合同中买方/授权经销商为合肥徽品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盖章页中买方为合肥锐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招标人到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进行考察调查,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称该合同的买方为“合肥徽品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盖章页中买方为“合肥锐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合同笔误。同时提供的合同盖章页中没有买方印章,评审时该业绩合同已判定为无效合同。该业绩材料未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篡改合同的情形。

  投诉事项三:

  对荏原机械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供货业绩真实性质疑问题:

  1.朔州迎宾大道(含高铁站前广场)PPP项目一体化泵站项目

  通过核对荏原机械公司递交的业绩证明材料原件,与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内容一致,只缺少排产单原件,但该材料不属于关键证明材料。该业绩材料未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篡改合同的情形。

  2.福建省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厦门北站场站区域排水系统项目

  通过核对荏原机械公司递交的业绩证明材料原件,与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内容一致。该业绩材料未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篡改合同的情形。

  3.盐城市第三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含黑臭水体治理)PPP项目

  通过核对荏原机械公司递交的业绩证明材料原件,与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内容一致。该业绩材料未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篡改合同的情形。

  4.泉州台商投资区海湾大道双山段道路及景观工程项目

  通过核对荏原机械公司递交的业绩证明材料原件,与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内容一致。该业绩材料未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篡改合同的情形。

  投诉事项四:

  对百仕达公司与荏原机械所投产品制造商的部分供货业绩合同有效性的质疑问题:

  招标人根据异议人主张的事项开展核查,随后召回原评标委员会对百仕达公司和荏原机械公司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供货业绩进行复核评审。经原评标委员会对异议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充分讨论,出具评标报告(复核)。

  投诉事项五、六、七、八:

  原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了复核评审,复核结果与第一次评审结果一致,招标人于11月9日至11月14日发布第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11月13日再次收到投诉人的异议函。经核查后,招标人于11月15日进行了异议回复。

  评标委员会在复核评审过程中,已对百仕达公司提供的所有制造商业绩进行了充分讨论,判定的有效业绩详见复核评标报告。

  综合以上情况,本项目异议事项已经涵盖投诉事项,招标人认为1.百仕达公司业绩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2.关于百仕达公司和荏原机械公司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供货业绩,未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篡改合同的情形。3.关于百仕达公司和荏原机械公司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供货业绩有效性的认定,评标委员会在复核评审时已对两家投标产品制造商业绩进行充分讨论后,对百仕达公司和荏原机械公司的制造商业绩进行了复核和评定。招标人采纳并认可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经我单位查明: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末尾注明“招标文件正文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规定“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见招标公告”。同时,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评标方法附件一:初步评审表”的第7点资质要求为“满足招标公告第3项‘投标人资格要求’”。根据招标公告第3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第3.1.3条“投标人自2018年7月1日至今具有单个合同雨污水泵供货金额500万元及以上业绩”。招标人有关答复意见“上述业绩要求中,只设置投标人具有雨污水泵的供货业绩,没有设置拟投设备的业绩要求”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同时,评标委员会在复核评标资格审查环节对百仕达公司的审查结论为合格。认定百仕达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缺乏事实根据。

  二、经核对深圳市水务局官方网站有关深圳市沙井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信息,项目于2019年8月8日通过环保验收,与有关投标文件中表述的投运时间“2019年”基本吻合;经核对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市第九净水厂提标改造项目(报价编号1004424439)报价函,同型号潜水排污泵数量一致;肥东县城初期雨水污染治理工程项目供货业绩合同盖章页中没有买方印章,评审时已判定该业绩无效。否定百仕达公司所投产品制造商在深圳市沙井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备采购项目、成都市第九净水厂提标改造项目、肥东县城初期雨水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的供货业绩证明材料真实性的证据不足。

  三、关于朔州迎宾大道(含高铁站前广场)PPP项目一体化泵站项目业绩。该业绩经评标委员会复核评标认定为有效业绩。投诉人引用互联网第三方招采信息平台有关“朔州市迎宾大道(含高铁站站前广场)工程一体化预制提升泵站设备采购中标结果公告”信息,其项目名称、项目招标人均与本项目第二中标候选人荏原机械公司提供的业绩信息不一致,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平台,未能查询到投诉人所引用的“朔州市迎宾大道(含高铁站站前广场)工程一体化预制提升泵站设备采购”信息。否定该供货业绩证明材料真实性的证据不足。

  关于福建省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厦门北站场站区域排水系统项目业绩。经核对,投标文件中所附合同属实。该业绩经评标委员会复核评标认定为有效业绩,其评审意见未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否定评标委员会意见缺乏依据。

  关于盐城市第三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含黑臭水体治理)PPP项目业绩。该业绩经评标委员会复核评标认定为有效业绩。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苏省)”平台,未能查询到投诉人所引用的“盐城PPP项目一体化泵站、泵站除臭设备采购安装中标通知书”信息,否定该供货业绩证明材料真实性的证据不足。

  关于泉州台商投资区海湾大道双山段道路及景观工程项目业绩。该业绩经评标委员会复核评标认定为有效业绩。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投诉人所引用的“泉州台商投资区海湾大道双山段道路及景观工程雨水泵站设备采购项目”信息,否定该供货业绩证明材料真实性的证据不足。

  四、投诉人提出百仕达公司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制造商业绩“成都市第九净水厂提标改造项目”,卖方显示为“格兰富水泵(重庆)有限公司”,合同签章显示为“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经核,该业绩产品制造商品牌均为“格兰富”。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成都市第九净水厂提标改造项目合同盖章的说明函》,说明内容如下:“由我司提供的成都市第九净水厂提标改造项目合同卖方为‘格兰富水泵(重庆)有限公司’,合同盖章为‘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经了解,原因为合同于2020年3月签署,当时恰逢疫情严重,重庆公司因封控用章不方便,订单时间紧,只能由上海总部盖章,‘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是丹麦格兰富集团在中国的销售总部,经过同购买方沟通,同意由上海总部-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盖章”。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由招标人负责该事项的核实处理。

  五、投诉人提出百仕达公司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制造商业绩“青岛市城阳区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项目”制造商业绩包含两个合同,且单个合同金额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经核,两份合同编号均为“合同编号:2018-6-1”,且对应同一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未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否定评标委员会意见缺乏依据。

  六、投诉人提出百仕达公司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制造商业绩“乌鲁木齐市再生水利用工程—官网及配套设施项目(一期)项目”合同中设备主体为“LS”系列产品适用性问题。经评标委员会复核,认为制造商的“LS”系列产品可适用于雨污水处理,该业绩认定未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否定评标委员会意见缺乏依据。

  七、投诉人提出荏原机械公司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制造商业绩“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水工部分)一标段一泵站水泵及配套电机采购项目”合同中设备主体为“双进口三级双吸卧式离心泵”系列产品适用性问题。经评标委员会复核,认为制造商的“双进口三级双吸卧式离心泵”系列产品可适用于雨污水处理,该业绩认定未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否定评标委员会意见缺乏依据。

  综上处理决定如下:

  一、上述第一、二、三、五、六、七点,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二、上述第四点,第一中标候选人百仕达公司提供制造商“成都市第九净水厂提标改造项目”业绩合同用章事宜。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由招标人负责该事项的核实处理。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36/020-12368)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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