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05号
被投诉人(招标人):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
住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东南工作区机场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楼
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投诉人)参与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全场智慧水务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后,就本项目评标结果向招标人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对异议答复不满意,向本单位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招标人在异议答复中未对投诉人提出的商务评分有误的事实进行实际性、针对性答复,向我单位提起投诉。并对招标人异议处理过程中未明确回复的“智慧水务(水利)系统、货物清单和联合体业绩等三个评分要素”提出以下疑问:
(一)本项目所要求的智慧水务(水利)系统业绩,包括水务(水利)专业的管理系统,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7个业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未对此问题进行明确回复。
(二)关于货物清单的理解,投诉人认为是一个广义概念范畴,不仅可以以表格形式存在,也可以是建设内容、合同内容、工作内容、服务内容、成果清单、提交成果、采购标的数量等形式,只要能说明是服务于智慧水务系统的服务或货物即可,招标人未对货物清单问题进行回复。
(三)对于联合体业绩的判断,投诉人认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禁止投标人将其参与联合体项目的整体业绩作为其业绩使用,而且本项目招标文件亦未载明限制或禁止投标人对联合体整体业绩的使用,招标人未对联合体业绩问题进行回复。
(四)投诉人的商务文件为何仅得2分,具体哪个业绩得分?其它业绩为何不得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在商务评分方面存在明显错误,但招标人在异议回复中没有对此问题进行针对性答复。
投诉人提出主张:
“鉴于评标委员会在商务评分方面存在误判,投诉人请求我单位对投诉人异议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复核并对投诉人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详细回复,对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并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重新公示评审结果”。
招标人辩称:
投诉人2024年1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了关于本项目的《异议书》,异议内容包含本次投诉内容。招标人在核查后于2024年1月17日回复了投诉人异议不成立。投诉事项核实情况如下:
投诉人认为其所提供的7个业绩应该都属有效,理应得10分而非2分;认为智慧水务(水利)系统、货物清单、联合体业绩存在判定争议,其所提供业绩理应符合。
经招标人核查,招标文件业绩评审要求为“单个合同智慧水务系统供货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证明材料为“提供相关业绩证明资料,显示购买方、金额、货物清单、签订时间等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投诉人投标文件提供了7项合同业绩参与评审,7项合同业绩均属于“智慧水务系统”,其中8.1 项《数字孪生南岗河建设项目合同》中“交付成果清单”显示的货物清单较清晰,评标委员会予以认可;8.3 项《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合同》中虽提供“采购标的、数量”,但该合同为联合体业绩,合同内容明确投诉人负责的内容金额为4,004,000元,评标委员会认为该业绩未达到1000万及以上的要求,不予以认可。同时评标委员会认为其余5项合同业绩均未按招标文件评审要求提供“货物清单”,均不予以认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业绩评审,未发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经我单位查明:
(一)招标人依法开展了异议答复工作。
(二)经核查,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2.3明确了本次采购项目主要包括内容为“投标人应提供满足设计要求的智慧水务系统一套,包括第二航站区市政、工作区市政、飞行区市政范围内设计图纸及设备清单要求的全场智慧水务系统及相关配套设备,并应负责所有提供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培训、验收、陪伴运行、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全场智慧水务系统及相关配套设备属于本次采购项目主要内容。
根据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附件二《详细评审表》评审内容中商务部分“业绩状况”单项总分10分,评分范围为“2018年7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投智慧水务系统制造商或集成商的供货业绩:单个合同智慧水务系统供货金额 1000万元及以上业绩:每个得2分,本项不超过10分。注:智慧水务系统主要指与水务、水利有关的管理系统,主要包括:水务(水利)的数字孪生平台或智慧水务(水利)平台或防洪(内涝)监测(调度)平台等。(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相关业绩证明资料,显示购买方、金额、货物清单、签订时间等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明确提出了相关业绩证明资料应显示购买方、金额、货物清单、签订时间等合同关键信息。
经核查,投诉人参与本采购项目的投标文件中共提供有7项业绩证明资料,除8.1项《数字孪生南岗河建设项目合同》、8.3项《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合同》以外,其他业绩证明资料均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货物清单”。且8.3项业绩为联合体业绩,合同中投标人对应的供货金额不足1000万元。因此,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业绩认定未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否定评标委员会意见缺乏依据。
综上,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36/020-12368)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