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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组合式空调机组及相关配套设备采购项目)
穗空港招监〔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03-07 15:15:15 发布单位:本网 阅读次数:-

  投诉人:广州国灵空调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北路108号101室

  被投诉人(招标人):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

  住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东南工作区机场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楼

  广州国灵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与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组合式空调机组及相关配套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后,就本项目评标结果向招标人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对异议答复不满意,向本单位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商务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不符合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评标办法作废标处理。第一中标候选人广东申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申菱”)提供的《投标人声明》文件中,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而是由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不符合招标文件初步评审表形式评审中要求的“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按要求有效签字盖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评标委员会应对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判定为废标。

  投诉事项二:中标候选人的商务投标文件中大部分业绩合同不符合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中对业绩条件的要求。根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相关规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的11份业绩合同中,有5份业绩合同完全不能满足“单个合同中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箱这两种产品的供货金额达到 2000万元”的标准要求。另有4份业绩合同中没有提供充分佐证“单个合同中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箱这两种产品的供货金额达到 2000万元”的依据;第二中标候选人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天加公司”)提供的10份业绩合同全部为南京天加贸易有限公司为主体签订,而并非招标文件规定的制造商(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业绩合同,子公司的业绩不能视为母公司的业绩来参与评分。另外,在其提供的10份业绩合同中,存在6份合同明显不合规,完全不能满足招标要求,3份合同业绩无法判定其有效性和真实性的问题,甚至其中《白鹅滩水电站地下厂房空调设备合同》涉嫌弄虚作假,根据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信息,该项目公示的实际中标价为1927万元,与投标人提供的合同金额2000万元不符,涉嫌提供虚假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属于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应依据第五十一条之(七)规定,否决其投标;第三中标候选人顿汉布什(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顿汉布什”)提供的5份业绩合同中有3份业绩合同明显不合规,完全不能满足招标要求,另有2份业绩合同存在判定业绩合同有效性和真实性问题。

  评标委员会给出的商务得分缺乏有效的证据支撑,没有严格依据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中评标规则来严谨评审。招标人在异议处理过程对核查各中标候选人的合同原件,但没有说明具体核查过程相关情况,投诉人对核查结论表示不认可。

  投诉事项三:技术评分过程不透明、不公开,评分结果缺乏客观公正。投诉人根据其技术文件制作和响应情况来看,完全满足并优于招标技术要求。如评标委员会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在各投标人之间进行横向比较,投诉人的技术得分存在异常,明显不符合常理。希望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本项评标过程进行全面调查,调查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投诉人提出主张:

  一、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严格按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对各投标人的商务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审,对业绩合同进行真实性核查、有效性检查,对不符合招标资格要求的商务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

  二、组织暖通空调行业专家评委重新进行技术评标,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投标文件进行逐条横向比较,专业客观打分,得出公平公正的评标结论。

  招标人辩称:

  一、对广东申菱商务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声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而是由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认为不符合招标文件初步评审的要求,应予以否决投标的问题: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标,各投标人在交易平台上传投标文件后同步进行加密,表达了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真实有效性。广东申菱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声明”签字人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投标文件出具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以其名义签署投标文件,且“投标人声明”加盖了投标人公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效力可以等同法定代表人,该声明具备法律效力,没有对投标文件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影响投标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广东申菱通过初步评审,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缺乏依据。

  二、对广东申菱提供的部分业绩合同不符合招标文件业绩评分要求的问题:通过核对投标人递交的11份业绩合同证明材料原件,与投标文件一致,其合同价格清单中明确注明为本次招标的“组合式空调机组”设备且合同金额达到招标要求的2000万至少有5个业绩合同。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已就所有业绩合同进行了讨论及评审,经评议,广东申菱的业绩得分为10分(5个合同业绩为10分)。因此,否定评标委员会的业绩评审及评分没有依据。

  三、对南京天加提供的部分业绩合同不符合招标文件业绩评分要求的问题:(一)南京天加提供了10个业绩合同证明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业绩评分为所投组合式空调机组制造商的业绩,没有要求必须是投标主体签订的合同业绩,因此,投诉所述总公司使用子公司的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与事实不符。(二)通过核对投标人递交的5份业绩合同证明材料原件,与投标文件一致。根据南京天加提供的5份合同原件,其余合同经核对投标文件中的业绩合同证明材料,南京天加至少具有5份业绩合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已就所有业绩合同进行了讨论及评审,经评议,南京天加的业绩得分为10分(5个合同业绩为10分)。因此,否定评标委员会的业绩评审及评分没有依据。(三)关于投诉所述白鹤滩水电站地下厂房空调设备项目网上公示的中标价与本次公示的业绩合同价不符的问题,经询问投标人,白鹤滩水电站地下厂房空调设备合同追加了设备,所以合同金额与网上公示的中标价金额不一致,并且评标委员会也没有认可此项业绩,认为存在涉嫌提供虚假合同缺乏依据。

  四、对顿汉布什提供的部分业绩合同不符合招标文件业绩评分要求的问题:收到投诉后我部再次要求该公司提供合同原件核查。经核对投标文件提供的5份业绩合同证明材料,其中4份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另有“5GW 单品光伏电池产业园 EPC项目”合同因没有合同签订时间,评标委员会评审时不予认可。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已就所有业绩合同进行了讨论及评审,经评议,顿汉布什的业绩得分为8分(4个合同业绩)。因此,否定评标委员会的业绩评审及评分没有依据。

  五、投诉认为技术部分评分过程不透明、不公开,评分结果缺乏客观公正性: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评审办法进行独立评审及评分,通过汇总计算各评委的评分,确定各投标人的得分。经核查,评分及计算过程无误,否定评标委员会的技术评审及评分没有依据。

  综上所述,评审过程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相关程序规定,我单位认可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经我单位调查:

  一、关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声明》签章问题。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2投标人已按照招标公告附件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的要求,投标人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应满足招标公告附件《投标人声明》的格式及内容。此外,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附件一:初步评审表》形式评审标准明确了投标文件格式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并按要求有效签字盖章”,经查,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重要提示中要求“投标人须按本章所列投标文件格式进行应答……”,但招标公告附件《投标人声明》不属于“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章节附件。

  同时,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投标文件的编制”中“3.7.3……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了可以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情形。此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3.7.3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仅明确“投标文件中需个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在线下完成手签或盖章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因此,《投标人声明》模板中“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位置由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情况的形式评审标准未能明确。

  根据我单位法律顾问审核意见,认为: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该代理人的签名与法定代表人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代理人在《投标人声明》中签字行为是获得了被代理人即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其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代理签字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之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

  二、关于第一中标候选人商务部分“制造商业绩状况”评分问题。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附件二:详细评审表》“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018年7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投组合式空调机组制造商的供货业绩:每有1个合同组合式空调机组供货金额 2000万元及以上得 2分,最多得10分。(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相关业绩证明资料,显示购买方、金额、货物清单、签订时间等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及本项目《招标答疑文件01》文件中明确“按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供货业绩为组合式空调机组的供货业绩,包括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箱,不包括柜式风机盘管”要求,经核查,广东申菱投标文件提供的11份业绩合同中,5份业绩合同在货物清单中存在“柜式风机盘管机组”名称。广东申菱陈述资料提出,相关合同中“柜式风机盘管机组”所对应规格型号为代码GW或GD开头设备,不属于答疑文件中所述产品“柜式风机盘管”,“柜式风机盘管”所对应规格型号代码为“FP”开头设备,佐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柜式风机盘管机组》(JB/T9066-1999)。依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评标定标有关事宜的指引》,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

  三、关于第二中标候选人商务部分“制造商业绩状况”评分问题。经核查,第二中标候选人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制造商,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三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1.2“投标人必须是所投组合式空调机组的制造商或被制造商唯一授权参加本次投标的代理商……”要求,该公司作为制造商的业绩合同可参与评分。经我单位函询调取合同资料,该单位提供了6份业绩合同进行核查,5份业绩合同符合评审要求。

  关于《白鹤滩水电站地下厂房空调设备合同》,经核查,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有“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地下厂房空调设备采购中标结果公示”信息,公示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中标价格为1927万元。南京天加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本项目业绩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南京天加无法提供本项目合同资料进行核查,且无法说明中标价格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理由。我单位依据“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及核查情况,认定该业绩金额为1927万元,南京天加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白鹤滩水电站地下厂房空调设备合同》存在业绩合同金额弄虚作假。

  四、关于第三中标候选人商务部分“制造商业绩状况”评分问题。经核查,第三中标候选人顿汉布什提供了5份业绩合同进行核查,4份业绩合同符合评审要求,否定评标委员会本项目商务部分评审结果缺乏依据。

  五、关于投诉反映技术部分评分结果缺乏客观公正性问题。经核查,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评审办法进行独立评审,未发现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情况,否定评标委员会技术部分评审结果缺乏依据。

  综上,处理决定如下:

  一、上述第四、第五项内容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之规定,以及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评标定标有关事宜的指引》,招标人应当针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内容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

  三、上述第三项内容,第二中标候选人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白鹤滩水电站地下厂房空调设备合同》存在业绩合同金额弄虚作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36/020-12368)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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