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隔而固(青岛)振动控制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河东路15号
被投诉人(招标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东南工作区
隔而固(青岛)振动控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与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配套旅客过夜用房项目隔振支座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后,就本项目评标结果向招标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对异议答复不满意,向本单位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及诉求:
投诉事项一:第一中标候选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安科技公司”)的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初步评审要求,不但未被废标,商务评分反而得了满分,明显不公平、不合理。诉求: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方法,震安科技公司根本不应该通过初审,应按废标处理,其报价无法作为有效报价。
投诉事项二: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九州公司”)开标记录中的投标报价与中标候选人公示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不一致,招标人未公布该单位书面澄清文件,不公开,不透明。诉求:招标人应公布该单位的书面澄清文件及单项报价,否则无法证明该报价的真实性。
投诉事项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同类工程业绩未严格要求与本项目匹配,部分投标人采用地铁隔振业绩滥竽充数,张冠李戴,这样无疑将给本项目带来重大的安全隐患。诉求: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与本项目不相关的业绩不应该作为有效业绩被采纳。
投诉事项四:招标人未公布我司商务、技术、报价及综合得分,公布的评标公告没有专家签名,不公开、不透明。诉求:请公布我司各项得分以及带专家签名的评标公告。招标人回复函中“根据规定,评标报告不能公布专家名字”,该回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相悖,请提供相关规定条文。
投诉事项五:招标文件业绩评分标准不公平、不合理,无法保障本项目的中标人有能力完成。诉求:评标方法应该公平工作,业绩指标评分也应该根据排名区别得分。
招标人辩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的核查意见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联合体投标的签字盖章要求:……投标文件封面及其他内容及落款中的“投标人”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格式表示为:(主)单位全称(成)单位全称】”对联合体投标人全称的描述非否决条款,不属于形式评审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的内容,也不属于初步审查的其它内容,该条款主要强调了联合体由主办方签字盖章即可,无须成员方签字盖章。
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震安科技公司已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录入了主办方及成员方,开标记录表也显示了其主办方及成员方,并且提交了双方签字盖章的联合体协议书,授权联合体主办方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参加投标、签署、提交投标文件,以及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
(二)震安科技公司的投标文件封面等没有按要求填写联合体成员方属于细微偏差,但其已经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并按要求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三)全部投标人商务评分核查情况。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包括“财务指标、业绩状况、企业荣誉、企业创新技术能力”,经核查所有投标人商务部分评审得分无误。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的核查意见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北京九州公司开标记录表中的投标总价与投标文件中投标总价不一致,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3.1.3的规定“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上述投标报价修正原则修正其投标报价,并依据上述澄清原则,启动了澄清程序,该投标人对此进行了确认,该澄清文件没有规定要对外公开,以上程序符合规定,不存在违规行为。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的核查意见
建筑和地铁浮置道床上用的隔振产品,两者核心元件均为螺旋钢弹簧。螺旋钢弹簧元件采用标准化产品,两者从隔振原理上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在组合形式上存在差异,两者工作原理一致、产品设计原则一致、所用螺旋弹簧为标准件,我司认为建筑、地铁浮置道床等工程案例所用产品均属于本项目类似产品,相关业绩也均为有效业绩。项目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已就该产品设计选型情况提供专业意见。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并没有要求业绩为建筑隔振业绩。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的核查意见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推荐3个中标候选人。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标候选人公示只公布综合得分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商务、技术、价格得分,投诉人不属于前三名,因此无需公布上述得分。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公布的《【招标投标指引】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标候选人信息公示的指引(试行)(第74期)》规定 “评标报告正文应作为附件公示,公示时隐去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因此,评标报告不公布评委专家姓名。
五、关于投诉事项五的核查意见
(一)关于业绩评审得分“投标人具有合同金额100万元或以上的钢弹簧隔振支座(隔振器)销售业绩:累计合同个数排名第一、二名得8分;第三、四名得6分;第五、六名得4分;第七、八名得2分,第九名及以后不得分。出现并列时并列者占用排名,不提供合格业绩不得分”,该业绩评审已经对合同个数不同进行了档次划分,没有规定第一名与第二名的业绩得分必须要有所区别,招标人有权自行设置。同时,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人,并非单方面以业绩评分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在评分项中已包含生产能力、供货能力及实施能力等评价维度,可综合评价中标人的能力。该投诉缺乏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及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该投诉事项属于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现阶段不属于法定的异议期,该投诉应属无效。
综上所诉,招标过程及评审过程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相关程序规定,我单位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我单位调查:
一、关于震安科技公司的投标文件不符合初步评审要求问题。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投标文件,震安科技公司投标文件封面及其他内容落款中的“投标人”只填写了联合体主要单位名称,未填写联合体成员单位名称。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有关“投标文件封面及其他内容及落款中的‘投标人’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格式表示为:(主)单位全称(成)单位全称】”的要求。此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末尾注明有“招标文件正文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经查阅招标文件并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问询,初步评审中有关形式评审要求如下: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经查“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有关形式评审标准为“详见评标方法附件一《初步评审表》”,经查“详见评标方法附件一《初步评审表》”中“3.投标文件格式”的评审内容为“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并按要求有效签字盖章”,经查招标文件第六章,该章节第一页“重要提示”内容为“投标人须按本章所列投标文件格式进行应答,具体应答内容由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要求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减应答内容,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鉴上,投标文件格式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全部要求,属于初步评审内容。投诉人有关震安科技公司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初步评审要求的情况属实,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进行评标的客观情况,同时,评标委员会未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落实“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要求。
二、关于北京九州公司开标记录中的投标报价与中标候选人公示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不一致,招标人未公布该单位书面澄清文件问题。经查阅相关文件并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问询,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报价不一致,依法启动了澄清程序,北京九州公司对此进行了确认,相关澄清程序符合规定。
三、关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同类工程业绩未严格要求与本项目匹配,部分投标人采用地铁隔振业绩滥竽充数,张冠李戴问题。经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问询并查阅招标文件、答疑文件以及项目招标人、项目设计单位相关说明函件,招标答疑文件中明确“应用案例是指与本项目类似产品且用于工程建设领域的隔振支座(隔振器)”,房屋建筑、地铁等工程案例所用产品均属于本项目类似产品,相关业绩也均为有效业绩。
四、关于招标人未公布投诉人商务、技术、报价及综合得分,公布的评标公告没有专家签名问题。经查招标文件并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标候选人公示只公布综合得分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商务、技术、价格得分,投诉人不属于前三名,因此无需公布上述得分。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标候选人信息公示的指引(试行)(第74 期)》规定“评标报告正文应作为附件公示,公示时隐去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因此,评标报告不公布专家名字。
五、关于招标文件业绩评分标准不公平、不合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十条规定,该事项属于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该异议事项已超过法定期限。
综上,处理决定如下:
一、上述第二至第五项内容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之规定,以及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评标定标有关事宜的指引》,招标人应当针对上述第一项内容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三、针对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已存在的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客观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36/020-12368)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