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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配套旅客过夜用房项目隔振支座采购项目)
穗空港招监〔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08-07 15:47:01 发布单位:本网 阅读次数:-

  投诉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

  被投诉人(招标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东南工作区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与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配套旅客过夜用房项目隔振支座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后,就本项目评标复核结果向招标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对异议答复不满意,向本单位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及诉求:

  投诉事项一:评标委员会将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漏写“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名称”列为存在“重大偏差”,但对其他三家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存在的遗漏及错误均认为不存在“重大偏差”与“细微偏差”,该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诉求:撤销评标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并进行再次复核,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细微偏差”的规定要求投诉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根据补正后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

  投诉事项二:第一中标候选人(主)道尔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柳州东方工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尔道公司”)投标文件存在文件弄虚作假情况。道尔道公司2022年4月29日完成现有企业名称名更,本项目投标文件中部分《履约证明》《开通证明》签署时间为2021年,但注明的企业名称为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存在时间逻辑矛盾。诉求:第一中标候选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应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投诉事项三:三家中标候选人均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的情况:(一)第一中标候选人道尔道公司投标文件7.3投标人业绩情况表中,对规定的格式进行了篡改,擅自添加一列“合同金额(元)”;(二)第三中标候选人(主)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中震华创(深圳)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九州公司”)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业绩情况表中,对规定的格式进行了篡改,擅自添加一列“合同签订金额/万元”;(三)第二中标候选人(主)隔而固(青岛)振动控制有限公司(成)无锡圣丰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隔而固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了“类似项目简介”,但并未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而是擅自添加了第十四项。诉求:三家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均不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不满足初步评审的要求,应予废标。

  投诉事项四:第三中标候选人北京九州公司提供的财务指标资料不齐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财务报表不能有效证明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的审计。根据评标方法附件二:详细评审表须提供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财务报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予得分。诉求:第三中标候选人北京九州公司的综合得分应扣除财务指标的2分。

  招标人辩称: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配套旅客过夜用房项目隔振支座采购项目于2024年7月6日至7月8日发布复核中标候选人公示,7月8日收到投标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异议函,经研究,我单位认为异议事项不成立,并于7月11日向异议人正式回复。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的核查意见

  我单位根据本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要求,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于2024年6月28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该项目进行复核工作。评标委员会针对《投诉处理决定书》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复核,并列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经复核,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封面及其他内容落款中的“投标人”只填写了联合体主要单位名称,未填写联合体成员单位名称。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有关“投标文件封面及其他内容及落款中的‘投标人’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格式表示为:(主)单位全称(成)单位全称】”的要求。不满足初步评审中形式评审第三点“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不通过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上述事项属于重大偏差,不属于可以补正的范畴,所以我单位对投诉人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诉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的核查意见

  经我单位要求道尔道公司提供相关原件进行核查,道尔道公司提供了上述业绩的合同、履约证明和开通证明原件,同时提供了相关的说明。1.部分业绩的“履约证明”和“开通证明”是公司名称变更后送至客户项目部盖章确认,其落款时间由客户单位填写,填写依据为实际履约完成时间(名称变更前),且客户对履约完成时间的认定具有单方决定权;2.投标文件共计提供了174个业绩,仅有2份履约证明文件存在上述情况。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提供业绩履约证明,提供合同等即可。道尔道公司为证明相关业绩的履约质量增附此部分内容,不存在造假动机。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涉及投诉的“业绩表”格式备注说明为“本表仅提供表格形式以供参考,投标人应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重要提示“投标人须按本章所列投标文件格式进行应答,具体应答内容由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要求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减应答内容,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针对上述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已注明表格形式供参考,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减应答内容,不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的情况,且评标委员会已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了复核,均认为上述投标人投标文件不存在偏差,通过初步评审。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的核查意见

  招标文件《详细评审表》中“财务指标”分别对“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三部分内容进行评审,要求须提供“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财务报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予得分”。经核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第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已提供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共四份资料,其显示的数据能对应财务指标要求的审查内容。评标委员会已对此进行了两次评审,没有对此提出异议,我司认可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综上所诉,我单位认为招标过程及复核过程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相关程序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我单位调查:

  一、关于评标委员会将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漏写“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名称”列为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我单位在《投诉处理决定书》(穗空港招监〔2024〕3号)案件调查中已查明投诉人投标文件格式存在不符合初步评审要求的情况。经查阅评标复核报告、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询问等调查,评标委员会在本项目评标复核过程中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展了投标文件投标偏差的审查工作,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有关“投标文件封面及其他内容及落款中的‘投标人’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格式表示为:(主)单位全称(成)单位全称】”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规定,判定此问题属于投标文件“重大偏差”。否定评标委员会评标复核评审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二、关于第一中标候选人道尔道公司投标文件涉嫌弄虚作假问题。经查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并调取相关业绩合同、履约证明等原件进行核查,并经道尔道公司陈述,部分业绩的《履约证明》文件是该单位名称变更后送至客户盖章确认,其落款时间由客户单位填写,填写依据为业绩合同履约完成时间,客户单位对履约完成时间的认定具有单方决定权。经核查,道尔道公司提供的原件与其投标文件内容一致,认定道尔道公司投标文件弄虚作假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外,招标文件《评标方法附件二:详细评审表》中商务部分有关业绩状况的证明材料要求为“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相关业绩证明资料,显示购买方、金额、货物清单、签订时间等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履约证明不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内容证明材料。

  三、关于三家中标候选人均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的问题。经查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并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询问,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七、资格审查资料”—“(二)投标人业绩情况表”已明确注明有“注:本表仅提供表格形式以供参考,投标人应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招标文件规定该表格为参考格式,未发现道尔道公司、北京九州公司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的情况。此外,根据招标文件第六章“重要提示”内容“投标人须按本章所列投标文件格式进行应答,具体应答内容由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要求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减应答内容,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隔而固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投标文件增加“类似项目简介”,未发现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否定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四、关于北京九州公司提供的财务指标资料不齐全的问题。经查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并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询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附件二:详细评审表》中商务部分财务指标需对投标人财物能力有关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进行评审,要求提供的材料为“须提供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财务报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予得分”,经查,北京九州公司投标文件提供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结果均符合评分标准,且上述财务报表资料属于《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内容。否定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36/020-12368)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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