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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T3航站楼装修工程铝材采购项目)
穗空港招监〔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10-14 17:30:16 发布单位:本网 阅读次数:-

  投诉人:广州帝森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工业区西线路39-41号

  被投诉人一(招标人):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

  住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东南工作区机场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楼

  被投诉人二:苏佩尔加(广东)建筑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肇庆高新区明珠路9号

  被投诉人三:肇庆市高新区雷诺贝尔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5号

  广州帝森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与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T3航站楼装修工程铝材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后,就本项目评标结果向招标人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对异议答复不满意,向本单位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一: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技术评审评分过低,有失公正和公平的评标原则。诉求:要求招标人公布技术评审具体过程、各评委横向评分比较,并公开各标段排第一、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的技术评审得分几乎是其他投标人两倍的原因。

  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二”苏佩尔加(广东)建筑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佩尔加公司”)投标文件业绩合同涉嫌弄虚作假。诉求:苏佩尔加公司2018年8月才成立,取得多个巨额铝板供货合同不符合市场现状,要求查明合同真实性。

  投诉事项三:“被投诉人三”肇庆市高新区雷诺贝尔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诺贝尔公司”)投标文件业绩合同涉嫌弄虚作假。诉求:雷诺贝尔公司提供的合同或者偷换概念私自修改合同,使外墙产品供货合同变成内墙产品供货合同,请求查明合同真实性,并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取消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资格。

  招标人回应:

  本次投诉人投诉事项内容与8月12日投诉人的异议事项内容基本一致。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的核查意见本项目已按相关规定公示,投诉人申请公开所有投标人技术得分,属于非规定公开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评审办法进行独立评审及评分,通过汇总计算各评委的评分,确定各投标人的得分。经核查,评标报告评分及计算过程无误,否定评标委员会的技术评审及评分没有依据,未发现评标报告中的技术标评分存在不合理、不公正、不公平的情况。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的核查意见。苏佩尔加公司提供了该项目业绩原件、合同甲方回复函、货物签收证明、履约证明等材料。且所提供合同原件与投标文件中的业绩证明材料一致。鉴于投诉人未提供有效的实质性证据,我单位认为认定苏佩尔加公司存在合同业绩弄虚作假的证据不足。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的核查意见。雷诺贝尔公司提供了该项目往来款记录及货物签收材料,往来款记录及货物签收材料显示,雷诺贝尔公司在该项目存在供货事实。鉴于投诉人未提供有效的实质性证据,我单位认为认定雷诺贝尔公司存在合同业绩弄虚作假的证据不足。

  苏佩尔加公司回应:

  我司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T3航站楼装修工程铝材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业绩文件及信息,均为真实发生、无虚假情况的供货业绩。投诉人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自行在网上查询,以不知从何处得来无法证实的文件为依据妄加主观猜测,对我司投标文件业绩信息真实性进行投诉,让合法投标单位遭受到严重不公平对待,属于投诉人滥用投诉权利,干扰正常招投标工作及经济活动的行为。

  (一)关于《郑州南站站房装饰装修工程铝板买卖合同》,我司与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铝板买卖合同》,合同金额¥31465106.00元。关于本项目合同中甲方签章为“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高铁南站主体站房装饰工程四个中心建设项目项目经理部”问题,我司在签订合同前得到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切答复,承认该印章在郑州南站站房装饰装修工程中签署全部文件的合法效力;我司并在开标后再次向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变更企业名称为陕西建工鼎盛装饰有限公司)进行书面征询,并得到肯定回复。

  (二)关于《漳州九龙江医院铝板采购合同》,我司与该项目装饰装修分包单位厦门市德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铝板采购合同》,合同金额¥27335415.00元。投诉人提出的漳州城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并予以公示的设备、材料与我司签订合同品类不符问题,投诉人在网上查询的信息只是属于本项目由总包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中标信息,我司与厦门市德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采购的材料属于分包单位自行采购部分。

  (三)关于《厦门北站北广场项目合同》,我司与厦门市北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厦门北站北广场铝板买卖合同》,实际为新建福厦铁路厦门北站房屋建筑及配套工程项目铝板材料供货合同,因合同甲方原因导致提供的合同项目名称与实际供货项目名称有偏差。新建福厦铁路厦门北站房屋建筑及配套工程总建筑面积约23.11万m²,代建地铁工程2461 m²,厦门北站区生产生活房屋面积35240 m²,工程总价22.57亿元。而投诉人提出的项目名称为:厦门北高铁站交通综合配套工程(北广场工程),与我司本合同所供货工程并非同一个工程。

  经我单位调查:

  一、关于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技术评审评分过低的问题。经查阅招标文件、有关单位投标文件、查阅评标报告、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询问等调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附件二:详细评审表》技术部分各评审内容均分为“好、中、差”三档,每档设有对应的得分区间。该评分表备注有评分要求“5.技术部分各项评审项目的评分依据‘先定档、后评分’的原则,具体要求如下:(1)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统一对技术部分各项评审项目,按照规定的【好、中、差】等级标准确定每个有效投标人的评分定档。(2)评标专家在已确定的评分定档的分值范围内进行独立评分”。经查本项目《技术定档汇总表1》,广州金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苏佩尔加公司各评分项目均为“好”档次,其他投标人各评分项目均为“中”或“差”档次。经对评标委员会询问调查,各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原则进行了统一定档、独立评分,已对相关评审项目进行了横向对比,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问题。投诉人否定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二、关于苏佩尔加公司投标文件业绩合同涉嫌弄虚作假的问题。经查阅投标文件、招标人核查意见、苏佩尔加公司陈述说明以及我单位向第三方调取的业绩合同等资料进行核查,涉及投诉的三份业绩合同对应的采购主体已书面回复证明业绩合同属实。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供的有关截图证明资料无法作为实质性证据。此外,经联系投诉书所提供漳州城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漳州九龙江医院项目联系人胡*权,其表示不了解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及材料采购情况。经研究,投诉人认定苏佩尔加公司投标文件业绩合同弄虚作假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三、关于雷诺贝尔公司投标文件业绩合同涉嫌弄虚作假的问题。经查阅投标文件、招标人核查意见、雷诺贝尔公司提供的有关供货证明材料,经书面、电话通知后,雷诺贝尔公司未按要求提供陈述材料及有关合同原件配合调查。涉及投诉的四份业绩合同对应的采购主体未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经研究,投诉人投诉书(三)中附件6提供了广汕铁路惠城南站现场拍摄的证明材料,拟证明现场室内铝板使用产品与雷诺贝尔公司投标文件对应业绩合同中的产品种类存在差异,雷诺贝尔公司涉嫌弄虚作假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鉴于投诉人负有举证责任,现有证明材料认定业绩合同弄虚作假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处理决定如下:

  一、上述第一、第二项内容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二、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的规定,第三中标候选人雷诺贝尔公司涉嫌弄虚作假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一步调查处理。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36/020-12368)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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