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空港委”)印发《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鼓励招商中介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对为广州空港委招商引资发挥重要作用的招商中介提供奖励,同一项目对应的招商奖励金最高可累计至500万元。
具体而言,《办法》将对为广州空港委直接引荐投资方且发挥重要作用,并使投资方(目标企业)最终在本区注册且纳税的国内外企业或个人进行奖励。
其中的招商中介引进项目需符合《广州临空经济示范区重点产业指导目录》中广州空港委近年重点引入产业的要求,并同时满足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外资可等额换算)以上;以及落户当年或政策有效期内任一完整财政年度内,对本区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两个条件。
按项目引进来看,对引进用地类项目,广州空港委将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土地出让金)的5‰,给予招商中介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并按以下标准分两次给予奖励:项目取得用地(以支付土地出让金为准),按土地出让金的5‰,给予招商中介第一笔奖励;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招商中介第二笔奖励。
按项目贡献来看,引进项目在投入运营时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产值和经济贡献后,广州空港委将给予招商中介所引进项目当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的10%、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此外,对符合条件的引进项目招商中介,另行给予奖励。
如获得广州空港委给予重点产业招商引资项目落户奖的,给予招商中介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获得广州空港委给予重点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利用外资奖的,按引进项目在广州空港经济区纳入外资备案系统统计外资额的2‰,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奖励;项目入驻本区省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的,给予招商中介1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办法》中的项目奖励金额均以招商中介引入的单个项目独立计算;同一内资项目对应的招商奖励金累计以300万元人民币封顶,同一外资项目对应的招商奖励金累计以500万元人民币封顶;招商中介若为个人的,单个项目对应的招商奖励金累计以100万元人民币封顶。
《办法》于2023年7月11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印发后原认定的招商机构自动取消认定,2019年10月14日印发的《广州空港经济区关于鼓励招商机构引资奖励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从广州市其他区迁入广州空港经济区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资料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