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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小贴士——准妈妈必读
发布时间:2017-11-14 03:40:00 发布单位:本网 阅读次数:-

    问题1:生育保险待遇项目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41号)第九条规定:“本市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相比我市原“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一二级医院分娩一次性补贴”五项待遇。取消了独生子女奖励35天产假和晚婚晚育奖励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男配偶10天看护假期工资、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以及到一二级医院分娩一次性补贴在内的生育保险待遇。

  问题2: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为什么减少?

  答:本市生育保险待遇项目的调整,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广东省于2008年实施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2008〕第123号)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和男职工假期津贴。我市原有的生育保险待遇是按上位法的要求作出的规定。《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调整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也是严格按照新的上位法作出的规定。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2014〕第203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因此,《实施办法》严格按照203号令的规定,取消了法定范围外的其他生育保险待遇项目。

 

  2203号令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职工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享受的奖励待遇,属于人口计生政策调整的范畴。因此,《实施办法》取消了计生奖励产假工资的生育津贴待遇。

  3、《实施办法》的定位是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而《社会保险法》是法律,203号令是省政府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不能突破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问题3:用人单位不依法计发计生奖励假期工资怎么办?

  答: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计生奖励产假工资的资金渠道。《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第三十二条规定: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将计生奖励工资列入了法定工资范围。《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出了处罚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综上,如职工权益受到损害时,可通过投诉举报、申请仲裁、司法诉讼等方式,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4:新政实施会不会影响职工领取正常工资福利?

  答:本市生育保险的现行办法,生育津贴是发给用人单位的,未与参保职工个人发生直接关系。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目前,用人单位已依法按月给职工发放原工资福利待遇。新政策只是对用人单位产生一定的影响,不会影响职工按月领取工资福利。

  问题5:新政实施新增了哪几类保障人群?

  答:一是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照城乡居民医保的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二是将在本市用人单位合法就业并按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国(境)籍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并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三是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照本市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四是在本市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五是因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在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失去用人单位依托的参保人的生育津贴可按规定继续享受。

  问题6:生育医疗费服务流程有哪些变化?

  答:一是改变了以往由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就医凭证的做法,改由参保人直接在医院办理就医确认续手续;二是规定了参保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属本市同一法人机构管理的医院集团(或医院联合体)的定点医疗机构(限同等级别)之一的,该医院集团(或医院联合体)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视为参保人的选定医疗机构。三是参保人的生育医疗费用总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服务项目方式审核支付,且上不封顶;四是参保人急诊、异地就医等情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给予零星报销。

  问题7:降低了哪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门槛条件?

  答:广州市生育保险原有政策对享受条件有明确规定,凡职工累计缴费未满1年以上、未按规定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实施办法》降低了享受待遇的条件:一是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年的参保人,可在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之后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80%。同时,可申领生育津贴。二是对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未按规定就医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可凭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补贴限额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60%。对缴费未满1年和未能依规就医等情形的参保人给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充分体现了“人性化”的保障理念。

  问题8:生育津贴待遇的计发标准

  答: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问题9: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的计发规定

  答:(一)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其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给用人单位。

  (二)参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停止缴费当月起,生育保险基金停止对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欠缴费期间参保人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问题10:对生育缴费不满一年的,能否享受生育待遇?

  答: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一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逾期未提供申请支付生育津贴材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其参保人生育津贴。

  问题11:转业、复员、退伍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转制、调入企业人员,其工作年限能否累计计算为本市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答:转业、复员、退伍;机关事业单位转制、调入企业等人员,其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为本市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缴费年限备案业务后,予以累计计算。

  问题12: 参保人在本省其他地方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间,是否累计计算为本市缴费?

  答: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府令第203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因此,只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才视同为本市缴费,参保人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缴费年限备案业务后,予以累计计算。

  问题13:生育津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发?

  答:分娩、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其生育津贴从生育、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当日起计发;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的,其生育津贴从产前15天开始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发。

  问题14:外国(境)籍人员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能。在本市用人单位合法就业并按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国(境)籍人员,按以下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夫妇双方均为外国(境)籍人员的,不受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在本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次数(不包含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二)外国(境)籍人员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未婚外国(境)籍人员生育的,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问题15: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应如何处理?

  答:《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自201511日起执行。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即,201511日起,用人单位应按照该政府规章执行。

  问题16:如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应如何处理?  答:《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自201511日起执行。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即,201511日起,用人单位应按照该政府规章执行。

 转自: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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