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nner1
  • banner2
  • banner3
  • banner4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促进航空维修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03 10:13:04 发布单位:本网 阅读次数:-

  点击:查看原文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委针对规范性文件《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促进航空维修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解读如下:

  一、起草情况

  (一)背景及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新时代新征程中紧抓战略机遇,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强化广州国际枢纽机场功能,高水平提升广州国际枢纽能力,更好服务“一带一路”,广州空港委正持续打造临空产业制造新高地,加快临空高端制造业集聚区以及临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

  广州空港经济区具备发展航空产业的独特优势,汇聚了全国乃至全球极具竞争优势的航空制造业、服务业资源,根据《广州市临空经济区条例》,广州空港委应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推广改革开放创新政策措施,为此,广州空港委贯彻广州市“坚持产业第一、制造业立市”的理念,加大对航空维修相关产业的招商引资工作,吸引航空维修龙头企业集聚空港。经调研相关航空维修产业龙头企业,进一步了解产业发展情况后,拟拓宽奖励条款覆盖面,将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效应强的相关技术、企业纳入奖励条款中,加大广州空港经济区对航空维修制造产业的扶持力度,打造高质量营商环境。

  因此,为持续引入优质航空维修制造产业,促进和保障临空经济区示范区建设,广州空港委对《规定》开展修订并印发实施。

  (二)目标及任务

  通过修订《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促进航空维修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一是持续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加大对广州空港经济区对航空维修制造产业的扶持力度,打造高质量营商环境。二是通过细分领域产业扶持政策,支持民航、通航领域的航空维修产业集聚空港,把握先机,推动航空全产业链发展,高质量打造辐射全球的国际航空枢纽和空铁融合示范区。

  二、《规定》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十七条。

  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的目标及背景。

  第二条明确享受本规定各项奖励需与管委会签署投资协议、作相关承诺。

  第三条对在本区开展航空制造、航空维修业务,具备产业集聚龙头效应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央企业(集团)航空企业及分公司,分别给予25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产业扶持发展奖励。

  第四条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新设立企业,自设立起连续5个完整纳税年度,按照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予以奖励。

  第五条对在本区开展民用航空器整机制造的企业予以奖励。其中对开展公共航空运输飞机(干支线客机、货机)整机制造业务的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在获得CAAC颁发相应的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开展通用航空飞机(包括工业航空、农业航空、公务航空、飞行训练等)整机制造业务的企业,在获得CAAC颁发的TC、PC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六条对在本区开展航空发动机制造的企业予以奖励。其中对开展公共航空运输飞机(干支线客机、货机)发动机整机制造业务的企业,在获得CAAC颁发的TC、PC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在本区开展通用航空飞机(包括工业航空、农业航空、公务航空、飞行训练等)发动机整机制造业务的企业,在获得CAAC颁发的TC、PC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七条对在本区开展航空部件、材料、改装包制造的企业给予奖励。获得CAAC颁发的中国技术标准单位批准证书(CTSOA)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CAAC或FAA颁发的零部件制造人批准证书(PMA)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CAAC或FAA办法的PC或EASA颁发的POA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本区开展军用飞机机载设备制造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八条对在本区开展公共航空运输飞机机体大修的企业给予奖励。对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45部的要求,获得“机体维修”资格,且至少拥有一种机型的机体翻修能力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本区开展公务机机体大修的企业,每取得一家公务机制造商授权维修中心资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九条对在本区开展公共航空运输飞机(干支线客机、货机)发动机维修业务的航空维修企业给予奖励。一是对开展发动机的压气机、燃烧室、涡轮等核心机深度维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开展进气道、尾喷管、叶片、整流罩等非核心机一般维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二是对在本区开展公务机发动机维修业务的航空维修企业给予奖励。每取得一家公务机发动机厂家(含APU)授权维修中心资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十条对在本区开展公共航空运输飞机(干支线客机、货机)、公务机加改装业务的航空维修企业,予以获CAAC授权DMDOR或FAA授予的ODA,或EASA颁发的DOA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每获得CAAC或FAA或EASA授权的一种机型的STC,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每承接一款飞机客改货或公务机内饰改装机型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可将不超过奖励金额的30%用于奖励优秀人才(不超过20名);每承接一架飞机客改货业务给予60万元/架奖励,每承接一架公务机内饰改装业务给予30万元/架奖励。

  第十一条对在本区开展公共航空运输飞机(干支线客机、货机)附件修理业务的航空维修企业,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45部的要求,获得起落架、燃调、飞行控制系统计算机、辅助动力装置(APU)、整体驱动发电(IDG)部件维修能力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每取得一家OEM授权维修站资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十二条明确扶持政策奖励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十三条明确奖励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中》“不超过”是否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明确管委会对奖励资金拥有追回权力,并将对以虚假资料骗取奖励的企业进行追责。

  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的解释单位。

  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的有效期限。

  三、其他说明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