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相关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培育集成电路产业集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空港经济区重点开发区域(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2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企业需与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才可享受本规定各项奖励政策。
第二章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项目聚集
第四条【支持重大产业项目聚集】对本规定实施后新建立的集成电路重大产业项目,按项目投资协议、备案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竣工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2亿元奖励,同一企业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2亿元。
第五条【扶持产业发展】
对本规定实施后新设立的集成电路设计、制造或封测企业,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制造或封测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3000万元。
对企业研发多项目晶圆(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补贴,对设计企业购买光罩(MASK)直接费用的40%给予补贴,对设计企业工程片、试流片加工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补贴600万元。
第三章 支持企业壮大发展
第六条【加大融资扶持力度】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重大产业项目,按建设期间贷款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的2%(年利率)给予贴息,补贴期限最长3年,贷款期限内每家企业每年(12个月)最高补贴 100万元。
第七条【办公用房补贴】对本规定实施后新设立的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本区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缴纳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对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1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
第八条【支持购买设计工具和IP(知识产权模块)】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EDA(电子设计自动化)设计工具软件的,每年择优遴选3家,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资助,每个企业年度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每年择优遴选3家,给予IP购买实际发生费用最高20%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从事集成电路EDA设计工具研发的企业,每年给予EDA研发费用最高30%的研发资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重大推介交流】对主办高水平、高层次的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学术交流等活动的,经认定,按实际举办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个活动最高补助100万元。对参加国内外专业展销会、博览会等大型宣传推介活动的,经认定,按实际支出的展位费、租赁费等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第四章 重点项目扶持
第十条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中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与管委会签订一事一议投资协议的企业或机构,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获得本规定奖励的企业如违反对管委会作出的相关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未主动退回的,管委会有权予以追回。
企业如存在以虚假资料骗取各项奖励及补助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管委会有权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