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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重点产业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穗空港规字〔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7-12 10:12:57 发布单位:本网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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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重点产业扶持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反映。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1日   



广州白云机场综重点产业扶持政策(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机场综保区”)重点产业集聚,推动产业结构向更高层次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重点产业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生物医药、保税物流、保税展贸、融资租赁、航空制造与维修、创新研发等符合机场综保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具体重点产业指导目录将由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空港委”)根据产业发展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机场综保区红线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的企业。

  第四条 对承租广州空港经济区内仓库、厂房,所开展业务符合机场综保区重点产业发展规划且实际开展业务年限满一年的企业,按每月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20万元的年度租金补贴。

  第五条 对在广州空港经济区内自建冷链基础设施或在机场综保区内建设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智能物流示范基地”类称号的企业,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建设的实际发生金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鼓励支持企业利用跨境电商开展国际贸易,提高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竞争优势。对跨境电商行业有带动作用的,市场潜力和影响力较强的成长性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年度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提升通关信用等级,对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用地项目在正式竣工验收前,若其落户机场综保区的项目公司已实际开展业务,按其经营状况予以奖励;项目正式投产运营之后,根据该项目及其招商引进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对项目予以奖励。

  第九条 对政策印发实施后新落户的非用地项目,根据该项目及其招商引进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对项目予以奖励。

  第十条 对从事航空货物国际中转业务的企业,按其经营状况予以奖励,给予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的年度奖励。

  第十一条 对开展期货保税交割、大宗商品交易等业务的企业产生的贸易额超过10亿元的,根据实际经营状况予以奖励,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年度奖励。

  第十二条 对机场综保区内新认定的省级或以上技术创新中心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等,经广州空港委综合评定后,按项目建设的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在机场综保区内建设符合重点产业规划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孵化器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新认定的省级和广州市众创空间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场地租赁和维修改造、服务平台建设、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宽带接入、创业培训等。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设立机场综保区与港澳机场空运货物的快速陆运货物通道。对经口岸管理部门认可的经营企业给予陆路运输每班次货车补贴300元,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年度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开展国际艺术品、高档汽车、钟表珠宝、医疗器械等高端消费品及跨境电商商品保税展示交易业务。对开设保税展示交易平台的企业,按项目建设、场地租赁的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境内外注册自有商标,并有跨境电子商务业绩的企业,按实际注册费用的8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对出口产品通过国际认证、具有联合国标准产品与服务分类代码,并有跨境电子商务业绩的企业,按相关认证服务费用的8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对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企业,单个公共海外仓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仓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经营满一年且用于服务跨境电商企业的,按仓储设备投入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租赁海外仓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满一年的,按实际租赁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对参与广州空港委、海关等部门智慧口岸建设、数字化升级的企业,对硬件设施及系统开发的实际投入,按项目总投资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广州空港委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对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满一年的,且该年度通过广州白云机场口岸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商品货值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因使用相关质量溯源平台产生的费用予以补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年度补贴。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进口药品通关环节产生的检测费、报关费(物流费用以外)给予全额补贴。

  第二十二条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或对营商环境提升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或企业,经广州空港委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政策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若同时满足广州市、广州空港经济区多个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但不得重复获得奖励、补助补贴,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扶持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自2022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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