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废止部分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条款,分别为:
1.《广州空港经济区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穗空港委发〔2022〕2号)第六条“经营贡献奖”(含企业经济贡献奖及优秀人才奖励)、第九条“同一企业每年获得管委会的经营贡献奖和场地补贴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2.《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航空维修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穗空港规字〔2023〕2号)第四条“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新设立企业,自设立起连续5个完整纳税年度,按照及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的80%予以奖励。”
3.《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鼓励招商中介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穗空港规字〔2023〕4号)第六条“项目贡献奖”。
4.《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招商载体经济发展办法的通知》(穗空港规字〔2023〕3号)第四条“入住率奖励”、第六条“航空航天项目引进奖励”、第八条“场地补贴”第一款。
据以上条款设定的投资协议(模板)条款同时废止,专此通知。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