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机场综保区”)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加强机场综保区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监管和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商务部、海关总署等8部门关于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统筹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自贸发〔2021〕224号)、《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关于发布第三批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号),制定本监管方案。
一、职责分工
(一)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空港委”)负责机场综保区保税维修业务的牵头协调和产业促进工作,开展保税维修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入区管理,支持业务创新;积极协助监管部门对区内企业的监管和服务工作;定期组织对区内保税维修业务进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海关监管等评估,并按照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整改等处理。
(二)广州白云机场海关
广州白云机场海关(以下简称“机场海关”)负责机场综保区保税维修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海关日常监管和巡查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监管规定及法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保税维修项目所在行政区的生态环境局
保税维修项目所在行政区的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企业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保税维修企业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做好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环境安全等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方应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不定期对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和协调,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积极探索监管创新、制度创新和模式创新,包括但不限于拓展保税维修产品目录,支持发展第三方维修,实施分类分级监管,给予“全球中心仓”等便利化服务措施,支持保税维修业务在机场综保区集聚发展。
以上职责分工依相关部门事权调整而随之调整。
二、入区申请备案
(一)入区要求
1.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机场综保区范围内,经营范围应包含维修、货物进出口等业务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满足保税维修产品目录要求(见附件1、2、3);
3.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具备与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相关和相应的生产场所、经营规模、生产资质、技术人员以及明确的维修来源和销售市场;
4.海关、生态环境部门允许在区内开展有关业务。
(二)待维修货物来源要求
1.生产厂商授权或委托;
2.企业或该企业同属集团内其它企业的产出;
3.行业认定或行业协会认可;
4.主管部门批准。
(三)入区申请备案流程
1.企业设立登记后,根据业务类型在广州空港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备案。
2.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前,需向广州空港委提供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申请备案材料,由广州空港委审核后,报机场海关备案。
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申请备案材料包含以下内容:
1.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申请书;
2.保税维修企业信息表(见附件4);
3.保税维修业务情况说明,包括企业资质、通关模式、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等;
4.保税维修产品清单;
5.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地产证明文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
7.符合环保要求、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承诺书(见附件5)。
三、保税维修业务范围
保税维修业务指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以下简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域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回境内(区域外)。
(一)优先支持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汽车等产品的保税维修业务。企业必须符合“两高一低”,即:所开展的维修业务本身具备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和低环境风险标准要求。
高技术含量是指被维修的物品源于采用了先进技术,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端制造业的产出,具备技术含量高的特点。
高附加值是指“投入产出比”较高的产品。其技术含量、文化价值等,高出一般产品,市场升值幅度大,获利高。
低环境风险是指企业开展保税维修过程中不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涉及的污染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原则上应为一般环境风险,突发性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可能性较低。
(二)支持机场综保区基于项目实施经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不断探索扩大保税维修业务产品范围,争取试点项目支持。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范围随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政策而相应调整。
(三)区内企业可开展来自境外或境内区外的全球维修业务。维修后的货物,应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
(四)区内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销售的自产产品保税维修业务,维修后返回国内,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
(五)国内待维修且属于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维修后,可直接出口至境外。
(六)企业获许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后,方可根据其获批业务内容,向海关申请进口待维修货物。区内企业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四、保税维修监管要求
(一)企业要求
1.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信息等全程跟踪;与海关计算机联网并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
2.保税维修业务实施专用的电子账册管理。已维修货物(包括经检验维修不能修复的货物,下同)、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以下简称“坏件、旧件”)维修用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下简称“维修边角料”)(上述统称“维修货物”)等要进行专门管理。
3.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保税维修货物的进、出、转、存和耗用情况,并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4.维修产品在进出境或者进出区环节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许可证件。
5.企业应在海关账册报核期内对保税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核销周期不超过两年。
6.出现应整改情形的,企业应当予以整改。整改期间,海关暂停其保税维修账册,不受理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7.机场综保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承接来自境外的保税维修业务,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8.进境保税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参照2014年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第33号公告进行销毁处置。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二)海关监管要求
1.建立保税维修账册。主管海关以企业为单元,运用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系统开设保税维修专用账册,实现对进口维修货物、维修料件、维修后成品等的电子账册管理。
2.口岸查验。在待维修货物入境时,主管海关根据企业自我声明,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对是否携带土壤、有害生物、有害杂质,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等进行检查;同时,根据风险布控指令开展货物查验。
3.通关管理。对维修货物,区内企业应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23号)有关规定完成进出区手续。
4.中期核查。主管海关根据风险指令要求,采取巡查、核查、稽查、产品质量验证等方式进行监管,重点确认企业在维修行为中涉及的产品安全、卫生等项目是否得到有效控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结合维修企业工艺要求,对维修后货物进行相符性质量验证,并对企业产品及物料实施抽批抽核或随机抽核。对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按照规定核查企业处置情况。
5.电子账册核销。区内企业电子账册可自主选择合理核销周期,经主管海关同意,企业可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开展盘点。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处置核销周期内产生的维修坏件、维修边角料以及不能维修的货物,并在账册到期后及时向海关办理账册核销手续;企业对本核销周期内因突发情况和内部自查内控中发现的问题,可采用主动披露的方式及时向海关报告,并提供及时控制或整改措施,海关核实后视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处置。
(三)环境保护监管要求
1.企业在进行场所的建设或改造时,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并遵循《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运输以及环境风险管理等。
2.企业应遵守环保等法律法规,制定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履行达标排放、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等义务。
3.企业必须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规范、妥善收集贮存产生的危险废物、一般固废,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予以妥善处置;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存储、利用和处置等信息。
4.企业应按要求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有计划地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环境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五、保税维修业务监测评估及终止
(一)企业应按照海关、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求定期处置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每半年向广州空港委报告边角料、旧件、坏件和污染物管理处置及维修业务情况。
(二)广州空港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对区内保税维修业务进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海关监管等评估,并按照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整改等处理。企业整改期间,不得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广州空港委认可后,方可开展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六、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另行修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