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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空港规字〔2023〕3号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招商载体经济发展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促进招商载体经济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委投资促进局反映。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5日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促进招商载体经济发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州空港经济区重点开发区域(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招商载体经济发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主要包含以下两类:
(一)本区认定的招商载体(以下简称“载体”),载体产权单位和运营管理单位不一致的,由双方协商一致,由其中一家作为适用本办法的载体运营管理主体。
(二)入驻载体的企业或机构(房地产项目公司和用地项目公司除外)。
第三条招商载体的认定:
(一)位于本区范围内,产权完整清晰、配套完善、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合法合规的项目(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用房、宾馆餐饮酒店、医院和学校、企业已出售项目等建筑)。
(二)项目用地规划开发总建筑面积4万㎡以上(建筑面积为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下同)。
(三)项目非完全自用,其中用于对外租赁面积占比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70%。
第二章奖励补助措施
第四条入驻率奖励
(一)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商业商务用地性质的载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400元/m²,入驻率达到60%,且满足以下条件的,给予载体运营管理主体相应奖励:
1.载体入驻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900万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载体入驻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100万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载体入驻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500万元,给予7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性质的载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300元/m²,入驻率达到60%,且满足以下条件的,给予载体运营管理主体相应奖励:
1.载体入驻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700万元,给予载体运营管理主体15万元一次性奖励;
2.载体入驻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100万元,给予载体运营管理主体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载体入驻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200万元,给予载体运营管理主体6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培育企业奖励
自企业落户本区后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载体运营管理主体可申请相应奖励:
(一)成功培育1家入驻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载体运营管理主体10万元,单个载体每年累计不超过60万元;
(二)成功培育1家入驻企业首次在境内外成功上市,奖励载体运营管理主体30万元,单个载体每年累计不超过60万元;
(三)成功培育1家入驻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奖励载体运营管理主体5万元,单个载体每年累计不超过25万元;
(四)成功培育1家入驻企业首次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奖励载体运营管理主体30万元,单个载体每年累计不超过60万元。
第六条航空航天项目引进奖励
鼓励载体自行从广州市外引入在本区纳税纳统的独立法人企业(包括市内企业新设子公司)开展航空总部、航空维修、航空制造、航空信息科技研究、航空培训业务。单个入驻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奖励载体运营管理主体10万元,单个载体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双创孵化载体建设奖励
(一)认定奖励。鼓励载体打造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众创空间、新认定的省级、广州市众创空间,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可补足差额部分奖励。
(二)评价奖励。支持本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参加市科技部门相关年度评价,将根据市评价结果予以奖励。孵化器奖励标准为: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优胜奖10万元。众创空间奖励标准为: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5万元;优胜奖10万元。
第八条场地补贴
(一)与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入驻载体,可按下列标准申请相应的场地补贴:
1.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按每月30元/m²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以场地租赁合同所明确的面积为准,下同),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5万元;
2.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按每月35元/m²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按每月40元/m²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按每月50元/m²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与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的航空航天产业、先进制造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医药产业项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入驻载体后,前三年可按实际租金的100%申请场地补贴,后两年可按实际租金的50%申请场地补贴。其中,入驻商业商务用地性质载体不超过500㎡,入驻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性质载体不超过2000㎡,超过部分由企业自主承担租金。单个项目每年场地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满足广州市或本区同类型资金奖励、补助补贴条件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补助补贴,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达到”、“不少于”、“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一条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本办法项下奖励补助依申请发放。申请人须于每年6月份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上一年度的补贴资金。各有关申请人和工作部门应及时提供奖励补助相关数据,配合做好奖励补助申请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项下资金的申领程序及要求由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另行明确。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2年10月14日至印发之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