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空港规字〔2024〕1号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航空运输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促进航空运输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反映。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广州市促进航空运输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民航强国战略,巩固提升广州机场全方位门户复合型国际航空枢纽地位,促进广州航空运输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航空运输业新形势、新变化,制定本措施。
一、客运部分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1.新增国际客运航点补贴
在本政策有效期内,航空公司开通至新国际航点(开航之日前3年内广州机场无至该航点定期客运航线)的定期国际客运航线,在新增航线首个运营年度给予该航空公司补贴。
2.加密定期国际客运航班补贴
在上一年度广州机场飞行的定期国际客运航线基础上,航空公司增加与某国际航点的航班频次;如该公司同时运营国内其他城市至该国际航点的定期客运航线,应先于其他城市在广州增加航班频次。满足上述两种情形视为加密定期国际客运航班,对首个运营年度加密的航班给予航空公司补贴。
3.新增承运人补贴
2023年以来广州机场与某国际航点开通的定期国际客运航线基础上,新增航空公司运营该国际航点的定期客运航线,对该航空公司首个运营年度的航班进行补贴。
4.机场国际中转旅客补贴
广州机场国际中转旅客人次比上一自然年度增加的,按照增加人次给予符合条件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司中转旅客补贴。
(二)补贴标准
1.新增国际客运航点补贴标准
对于新增国际客运航点首个运营年度的航班,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航空公司补贴:
新增美洲及欧洲航点的:直达航线补贴30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万元;经停航线补贴20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3500万元。
新增大洋洲航点的:直达航线补贴25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4000万元;经停航线补贴10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2000万元。
新增非洲及南亚航点的:直达航线补贴10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2000万元;经停航线补贴5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1500万元。
新增中亚、西亚、东北亚航程在6小时以上航点的直达航线,补贴5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1500万元。
新增东南亚航点的:直达航线补贴2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2.加密定期国际客运航班补贴标准
对于加密定期国际客运航班首个运营年度增加的航班,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航空公司补贴:
加密美洲及欧洲航线的:直达航线补贴10万元/班,经停航线补贴8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1200万元。
加密大洋洲直达航线的,补贴8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加密非洲、中亚、南亚、西亚直达航线的,补贴5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3.新增承运人补贴标准
对于新增承运人首个运营年度的相关航班,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标准对新增的承运人进行补贴:
新增承运人运营美洲及欧洲航线的:直达航线补贴12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1500万元;经停航线补贴8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1200万元。
新增承运人运营大洋洲航线的,直达航线补贴10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1200万元;经停航线补贴5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新增承运人运营非洲、中亚、南亚、西亚、东北亚航程在6小时以上直达航线的,补贴6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经停航线补贴5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800万元。
4.国际中转旅客补贴标准
广州机场国际中转(国际转国际、国际转国内、国内转国际,下同)旅客量(人次)比上一年度每增加一人次,给予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补贴50元,最高补贴不超过1750万元。对广州机场枢纽运营人或当年度国际中转旅客量超过50万人次的航空公司,在广州机场国际中转旅客量(人次)比上一年度每增加一人次,给予该航空公司补贴50元,所有航空公司累计补贴不超过1750万元。
二、货运部分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1.新开通定期国际货运航线补贴
在本政策有效期内,航空公司在广州机场新开通定期国际货运航线,该航线每个运营年度航班数量在50班次以上且保持逐年增长的,按运营年度给予该公司补贴,最长补贴期为三个运营年度。
2.货运航空公司运营补贴
在广州运营的货运航空公司,取得民航管理部门出具的资质(或资质批文),开通运营货运航线的,给予一次性运营补贴。
3.全货机投放补贴
在广州运营的货运航空公司,在广州机场增加全货机运营的,按照投放货机数量和货机单架业载量给予航空公司补贴。
4.国际货运包机航线补贴
航空公司或包机人在广州机场新开通国际货运包机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且运营当年度执飞50班以上的,当年度给予补贴。同一航线航空公司已享受航线补贴的,不再重复补贴包机人。
5.国际航空货物组货补贴
在广州运营的货运代理企业,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广州机场代理的国际航空货量不低于10000吨、代理的国际航空货量在广州机场开展业务的货运代理企业中排名前10,且代理的国际航空货量同比增长率不低于同期广州机场货邮吞吐量同比增长率的,按其代理货量及名次给予组货补贴。
6.加密定期国际全货机航线
在现有国际航线资源基础上,鼓励加密定期国际全货机航线,切实提升全货机运力。对航空公司较上一运营年度加密国际全货机定期航班并持续运营满一年,对其首个运营年度一次性给予补贴。
7.航空公司做强国际货物中转
充分发挥航空公司自身优势,提高国际货物中转效率,促进国际货物中转业务加快发展。对航空公司依托广州机场开展的全货机中转联运国际货物(包括国际转国际、国际转国内、国内转国际货物)年度增量进行补贴。
8.货站提高特殊货物处理效能
提升航空物流产业服务保障能力,畅通生鲜冷鲜外贸供应链,服务重点产业发展。对广州机场空侧货站的货站运营企业给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
1.新开通定期国际货运航线补贴标准
对新开通定期国际货运航线的航空公司,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首个运营年度内,新开通美洲及欧洲地区国际货运航线的,补贴4000万元;新开通非洲及大洋洲地区国际货运航线的,补贴3000万元;新开通中亚、西亚、南亚地区国际货运航线的,补贴1500万元;新开通东南亚、东北亚地区国际货运航线的,补贴300万元。当该航线运营年度航班数量达到100班次以上的,补贴限额上浮10%;当该航线运营年度航班数量达到150班次以上的,补贴限额上浮30%。
新开通航线的第二和第三个运营年度的补贴标准分别按照首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的70%和50%执行。
2.货运航空公司运营补贴标准
在广州运营的货运航空公司满足条件后,一次性给予补贴1000万元。
3.全货机投放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在广州机场新增运营全货机的,按自然年度内新增飞机数量计算,根据全货机单架业载量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业载量<20吨/架的,补贴50万元/架;20吨/架≦业载量<100吨/架的,补贴100万元/架;业载量≧100吨/架的,补贴300万元/架。每家航空公司本项补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对广州机场枢纽运营人新投放全货机,按照以上补贴标准的1.2倍执行,每年每家航空公司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补贴。
4.国际货运包机航线补贴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或包机人,根据包机航线区域,按照本措施第二条第(一)款,对新开通美洲及欧洲地区国际货运航线的首个运营年度按照补贴标准的100%执行,新开通其他地区国际货运航线的首个运营年度按照补贴标准的80%执行。
5.国际航空货物组货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货运代理企业,前10名补贴等次按照代理国际货量数量由少到多依次从110万元到200万元,每提高1个名次,补贴额度提高10万元。本项补贴按自然年度计算和发放。
6.加密定期国际全货机航线补贴标准
加密美洲及欧洲全货机航线,实际出港航班按12.5万元/班、进出港货物按250元/吨,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补贴;
加密非洲及大洋洲全货机航线,实际出港航班按10万元/班、进出港货物按200元/吨,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补贴;
加密中亚、西亚、南亚全货机航线,实际出港航班按5万元/班、进出港货物按100元/吨,一次性给予不超过750万元补贴;
加密东南亚、东北亚全货机航线,实际出港航班按1.5万元/班、进出港货物按50元/吨,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0万元补贴。
7.航空公司做强国际货物中转补贴标准
对航空公司依托广州机场开展的全货机中转联运国际货物(包括国际转国际、国际转国内、国内转国际货物)年度增量进行补贴,按100元/吨给予补贴。
8.货站提高特殊货物处理效能补贴标准
广州机场空侧货站纳入广州进出口统计的生鲜冷链货量同比增速达20%以上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给予货站运营企业50万元补贴,每年每家货站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三、注意事项
(一)本措施项下补贴依申请发放。申领人须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上一年度的补贴资金。各有关申领人和工作部门应及时提供资金测算相关业务数据,配合做好航线补贴资金需求测算工作。
(二)申领人应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无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广州市财政补贴的记录。如发现申领人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数据骗取补贴资金的,将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申领人已享受国家民航部门收费优惠和广州市在征地、税收方面给予非普惠性优惠的,本措施不再予以补贴。同一申领人因相同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本措施多项补贴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落实。
(四)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有关申领人应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
(五)相关名词解释
本措施中的“航线”指某一航空公司运营从广州往返特定航点间的航班线路,其中国际航线还应以广州作为航班的最终出境/第一入境点(含始发地为广州、技术经停国内其他机场的国际及地区航线)。
本措施中的“包机人”指与航空公司订立包机合同、向航空公司租用配备机组的航空器,在广州机场开通客货运航线的法人或自然人。
本措施中的“货运航线”指全货机货运航线。
本措施中的“运营年度”指航空公司或包机人开展特定航空运输业务开始之日起算到次年的该日之间的年度。
本措施中的“持续运营满一年”是指连续12个月内每月至少有一班航班往返广州机场。
本措施中航点、航线和航班的“新增”及“新开通”等语义隐含比较基准的表述,除具体条款中明确之外,比较基准均指自开航之日起前3年内在广州机场的对应航点、航线和航班情况。“新增”“新开通”“加密”等行为,均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发生并完成,相关业务在广州机场运营。
(六)“不超过”“以上”“不低于”的数额均含本数。
四、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如本措施有效期届满,相关补贴资金拨付尚未结束的,应继续完成资金拨付。
(二)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亿元,实际补贴金额以年度预算为准。
(三)本措施由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措施项下资金的申领程序及要求由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另行明确。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