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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航空维修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3 09:50:43 发布单位:本网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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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空港规字〔2023〕2号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航空维修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促进航空维修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委投资促进局反映。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28日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促进航空维修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撑广州航空枢纽建设,聚焦“稳根基、强链条、补短板、提能级”,推动广州航空维修、制造产业在更高层次、更宽领域参与全球产业分工,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结合广州空港经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需与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或经管委会同意后,出具相关书面承诺文件且履行了上述文件约定的义务,才可享受本规定各项奖励政策。

  第三条  支持航空龙头企业落户

  对在本区开展航空制造、航空维修业务,具备产业集聚龙头效应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央企业(集团)航空企业及分公司,分别给予25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产业扶持发展奖励。

  第四条  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新设立企业,自设立起连续5个完整纳税年度,按照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予以奖励。

第二章 航空制造业

  第五条  民用航空器整机制造

  (一)对在本区开展公共航空运输飞机(干支线客机、货机)整机制造业务的企业:在获得中国民航局(以下简称“CAAC”)颁发的型号合格证(TC)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在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PC)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二)对在本区开展通用航空飞机(包括工业航空、农业航空、公务航空、飞行训练等)整机制造业务的企业:在获得CAAC颁发的型号合格证(TC)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获得CAAC颁发的生产许可证(PC)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六条  航空发动机制造  

  (一)对在本区开展公共航空运输飞机(干支线客机、货机)发动机整机制造业务的企业:

  在获得CAAC颁发的型号合格证(TC)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在获得CAAC颁发的生产许可证(PC)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二)对在本区开展通用航空飞机(包括工业航空、农业航空、公务航空、飞行训练等)发动机整机制造业务的企业:

  在获得CAAC颁发的型号合格证(TC)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获得CAAC颁发的生产许可证(PC)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七条  航空部件、材料、改装包制造

  对在本区开展飞机的机体主要零部件、金属/非金属等原材料(结构钢、不锈钢、铝合金、钛合金、高温合金、航空陶瓷、碳纤维等)、成型材料、客改货改装包制造业务的企业:

  (一)在获得CAAC颁发的中国技术标准单位批准证书(CTSOA)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在获得CAAC或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以下简称“FAA”)颁发的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在获得CAAC或FAA颁发的生产许可证(PC),或获得欧盟民航安全局(以下简称“EASA”)颁发的制造单位批准证书(POA)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对在本区开展军用飞机的机载设备制造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三章 航空维修业

  第八条  飞机机体大修

  (一)对在本区开展公共航空运输飞机(干支线客机、货机)机体大修的企业:对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45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8号)要求,获得“机体维修”资格,且至少拥有一种机型的机体翻修能力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对在本区开展公务机机体大修的企业:每取得一家公务机制造商授权维修中心资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九条  发动机维修

  (一)对在本区开展公共航空运输飞机(干支线客机、货机)发动机维修业务的航空维修企业:

  1.开展发动机的压气机、燃烧室、涡轮等核心机深度维修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2.开展进气道、尾喷管、叶片、整流罩等非核心机一般维修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二)对在本区开展公务机发动机维修业务的航空维修企业:

  每取得一家公务机发动机厂家(含APU)授权维修中心资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十条  飞机加改装

  对在本区开展公共航空运输飞机(干支线客机、货机)、公务机加改装业务的航空维修企业:

  (一)获得CAAC授权的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DMDOR)或FAA授予的机构委任授权(ODA),或获得EASA颁发的设计单位批准证书(DOA)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每获得由CAAC或FAA或EASA授权的一种机型的飞机客改货补充型号合格证(STC),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三)每承接1款飞机客改货或公务机内饰改装机型,给予30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可将不超过奖励金额的30%用于奖励优秀人才,每家企业奖励优秀人才不超过20名;

  (四)每承接1架飞机客改货业务,给予60万元/架奖励;每承接1架公务机内饰改装业务,给予30万元/架奖励。

  第十一条  附件修理

  对在本区开展公共航空运输飞机(干支线客机、货机)附件修理业务的航空维修企业:

  (一)对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45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8号)要求,获得起落架、燃调、飞行控制系统计算机、辅助动力装置(APU)、整体驱动发电(IDG)部件维修能力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每取得一家OEM授权维修站资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中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若同时满足我市或本区同类型资金奖励、补助补贴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但不得重复获得奖励、补助补贴,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获得奖励的涉税费用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不超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获得本规定奖励的企业如违反对管委会作出的相关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未主动退回的,管委会有权予以追回。

  企业如存在以虚假资料骗取各项奖励及补助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管委会有权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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