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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鼓励招商中介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9 09:18:11 发布单位:本网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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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空港规字〔2023〕4号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鼓励招商中介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鼓励招商中介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委投资促进局反映。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9日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鼓励招商中介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招商引资新形势,激发招商中介工作热情,为广州空港经济区(以下简称为“本区”)引进优质项目,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空港委”)直接引荐投资方且发挥重要作用,使投资方(目标企业)最终在本区注册且纳税的国内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为“招商中介”)。

  招商中介不包括由财政拨款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项目投资各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收益分配权人。

  第三条招商目标

  招商中介引进项目应符合《广州临空经济示范区重点产业指导目录》中广州空港委近年重点引入产业的要求。

  引进的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外资可等额换算)以上;

  (二)落户当年或政策有效期内任一完整财政年度内,对本区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四条项目引进适格主体认定程序

  内资项目在企业名称预核准之前,外资项目在外资审批(或备案)及企业名称预核准之前,招商中介应当持项目授权委托书向广州空港委招商部门报备;企业名称预核准之后,若项目名称有变动则持相关材料补报告。未按时报告的不予认可为该项目引进适格主体,不予发放招商奖励金。

  若同一项目同时委托多家招商中介的,原则上以先行报告的为引进适格主体;特殊情形的,相关招商中介应当自行协商奖励金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当在上述规定时限一并报告,否则该项目奖励金不予发放。

  第五条项目引进奖

  对引进用地类项目,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土地出让金)的5‰,给予招商中介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并按以下标准分两次给予奖励:项目取得用地(以支付土地出让金为准),按土地出让金的5‰,给予招商中介第一笔奖励;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招商中介第二笔奖励。

  若第一笔奖励达到300万元人民币,则不再支付第二笔奖励;若引进项目违反广州市相关规定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商中介须退回全部奖励。

  第六条项目贡献奖

  引进项目在投入运营时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产值和经济贡献后,给予招商中介所引进项目当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的10%、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其他奖励

  引进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另行给予招商中介奖励:

  (一)获得广州空港委给予重点产业招商引资项目落户奖的,给予招商中介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二)获得广州空港委给予重点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利用外资奖的,按引进项目在本区纳入外资备案系统统计外资额的2‰,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项目入驻本区省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的,给予招商中介1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从广州市其他区迁入本区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本办法涉及的对广州空港经济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取整至万位(舍尾法);本办法各条款的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元(舍尾法);本办法中的“不超过”“以上”数额均含本数;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条本办法中的项目奖励金额均以招商中介引入的单个项目独立计算;同一内资项目对应的招商奖励金累计以300万元人民币封顶,同一外资项目对应的招商奖励金累计以500万元人民币封顶;招商中介若为个人的,单个项目对应的招商奖励金累计以100万元人民币封顶。

  第十一条本办法奖励金兑现事宜,由接受招商中介委托书报备的招商部门负责。获得本办法奖励的招商中介如违反对广州空港委作出的相关承诺或存在以虚假资料骗取各项奖励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情况,广州空港委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本办法印发后原认定的招商机构自动取消认定;招商中介应当在引进项目符合本办法奖励条款的两年内向广州空港委提出奖励兑现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十三条本办法由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9年10月14日印发的《广州空港经济区关于鼓励招商机构引资奖励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依据本办法所引进的项目,相关权责不因超过有效期而终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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